家庭暴力防治及目睹兒童 之輔導及處遇 主講人:沈素珊 主任
向教育人員致謝!! 教育人員通報比例 98年佔整體的15.4% 99年佔整體的19.5% 100年佔整體的24.1% 高風險家庭通報案年平均約為43.2% 事實:教育人員是兒童少年保護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老師難為!! 每天忙不完的事! 上課時─傳道、授業、解惑…. 下課時─排解糾紛、保護安全、關心情緒、注意身體有無異樣、家長來電…. 老師難為!! 每天忙不完的事! 上課時─傳道、授業、解惑…. 下課時─排解糾紛、保護安全、關心情緒、注意身體有無異樣、家長來電…. 上班無課時─參加學校會議、改作業、簽聯絡簿、家長來訪、設計教綱、準備教材、各項狀況處理及通報…. 下班時─特殊行為學童家長聯繫、應付家長天才提問、進修安排…. 其他….
老師難為!! 多如牛毛的法令及規定!! 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強迫入學條例、中輟復學及高關懷學生輔導、藥物濫用防治、性別平等教育、性騷擾防治、認輔及志工安排、校園偶發事件及校安事件處理、免費營養午餐、學雜費減免、兒少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相關規定、生命教育、鑑安輔個案、慈輝專案等…..
老師難為!! 責任通報何其多!! 配合教育局─中輟生、校園偶發事件、校安事件、校園霸凌及藥物濫用事件…. 老師難為!! 責任通報何其多!! 配合教育局─中輟生、校園偶發事件、校安事件、校園霸凌及藥物濫用事件…. 配合家防中心及社會局─性侵害、家暴、性騷擾、性交易之實或之虞案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49條……案件、高風險、家遭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案件…. 其他:社會救助通報…
認識家庭暴力事件 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的家務事,而是危及社會公眾安全的事。 家庭暴力是一種犯罪行為,需要你我一同加入預防犯罪,也控制犯罪,讓每個家庭中的成員與子女皆能免於暴力的恐懼與陰影。
家庭暴力服務工作信念 每個人都有免於受暴的權利 沒有人可以以任何理由對他人施暴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是犯罪行為 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
家庭暴力事件之特殊性 兩造關係之特殊性.如夫妻.父母子女 低刑度 高再犯-每年成長約10% 問題惡質化-故意殺人案中約20%屬家庭關係成員 引自內政部家暴委員會99年12月21日簡報
防止暴力人人有責 暴力是一種傳染病 每個專業單位都需打開保護傘 我們大家一起工作的終極目標 1.終止暴力 2.阻斷暴力循環
家庭暴力推動之政策發展 97年以前: 限於案量逐年增加,人力不足,採取案主自決,以案主意願為主,提供保護令聲請、庇護安置、協助法律訴訟補助、生活扶助等。 內政部率相關人員參訪英國威爾斯卡地夫之MARAC Program-2003
家庭暴力推動之政策發展 98年重要政策: 99年以來重要政策: 推動垂直整合服務(開口大服務量大增) 推動試辦家暴安全防護網-篩出高危機案件強調網絡合作 99年以來重要政策: 開發本土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全面擴大辦理家暴安全防護網機制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核心工作 進行危險評估 落實危險評估及早辨識高危機個案 立即介入服務制止暴力惡化 召開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 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分享資訊 提升被害人及小孩與家人之安全 掌握加害人的危險因素 討論擬訂因應之安全計畫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100年1至12月受理家暴案件統計表
從統計資料分析家庭暴力的內涵 近年全國案件量分析: 98年89,253案 99年105,130案 100年104,315案 暴力類型以婚姻暴力案居首位,平均佔通報案件近六成,其次為兒少保護案件近三成 100年平均每天發生286案家暴案,平均約每5分鐘就會發生一件家暴案
什麼是「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 家庭暴力指的是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什麼是「家庭暴力」? 「身體上不法侵害」 指的是:如虐待、傷害、妨害自由、遺棄、濫用親權、性侵害…等。 行為模式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什麼是「家庭暴力」? 「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一)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如 謾罵、吼叫、侮辱、嘲弄、諷刺被害人、恫赫、威脅殺被害人或子女,揚言使用暴力等。 (二)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三)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家暴法之家庭成員之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現任配偶、前任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之人、家長家屬關係者、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如公婆、岳父母)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者
家庭暴力之影響 1.受暴者之身體傷害、心理失調、精神異常、社會退縮。 2.施暴者因罪入獄服刑、與家人隔離、接受輔導治療、家庭破裂。 3.目睹暴力子女--學業退步、人際畏縮、有暴力傾向、作惡夢、自我評價低落、心理困擾、錯誤價值觀。
社會對家庭暴力之偏見 施虐者都有酗酒、精神疾病? 教育程度低、社經階層較低者,有較高比例的婚姻暴力? 受虐婦女有被虐待狂,所以甘願被虐待而不願離開施虐者? 婦女未盡到為人妻子責任,或表現太過強勢,使先生不得不以毆打來教訓她?
家庭暴力之迷思 是不是要有驗傷單才能算是家暴?也才能聲請保護令? 是不是只有女性才會受暴? 發生家暴報警時是不是一定要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報案? 保護令有沒有用?通報或聲請保護令就一定要離婚或是離開家? 聲請保護令後會影響相對人的工作及家庭和諧?
什麼是保護令 種類 危險程度 審理程序 審理期 有效期限 緊急保護令 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的受暴事實 得不經開庭審理直接核發 四小時內核發 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暫時保護令 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會再發生 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直接核發,也可開庭 每個法官情形不同,通常為1周~1個月內核發 通常保護令 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 法官開庭調查才核發 每個法官情形不同,通常為1個月內開庭調查 依法官核准為準,最多1 年,可聲請延長1次
保護令聲請與內容-1 禁止身體或精神上暴力行為。 禁止騷擾、通話或非必要聯絡行為 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經常出入場所。 暫時監護權。
保護令聲請與內容-2 禁止相對人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假處分。 決定動產使用權。如車輛﹚ 給付費用。﹙如生活費﹚ 負擔律師費用。 相對人處遇計畫。﹙如戒酒﹚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 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家暴中心可以提供什麼服務 緊急危機處理:評估個案安全及協助報警、醫療及安置的需求。 庇護安置:協助個案隔離危險環境,提供暫時安全處所 陪同服務:醫療陪同服務、法庭陪同服務、心理諮商陪同等。 就學協助:協助協調個案就學及轉學事宜。 就業輔導轉介:轉介有就業或參加職訓需求及意願之被害人接受 就業輔導服務 法律服務:協助聲請保護令、轉介律師資源提供法律諮詢及扶助 媒合心理諮商:轉介被害人接受心理諮商 經濟扶助:評估提供各項費用補助(緊急生活扶助、房租或訴訟費用補助) 通譯服務:針對外籍配偶之被害人
兒童虐待的類型-1 身體虐待: 任何由照顧的兒童及少年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童及少年死亡、外型損毀及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讓兒童及少年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中亦屬之,亦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兒童虐待的類型-2 精神虐待: 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童及少年;或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及少年福祉漠不關心,導致或可能導致兒童及少年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明顯的傷害。
兒童虐待的類型-3 性虐待: 包括任何成人以兒童及少年為性的刺激對象,而發生與兒童及少年有任何性的接觸。亦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於受害者或對於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兒童虐待的類型-4 疏忽: 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注意的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者稱之。
何謂高風險家庭 家庭中存有高度風險因子且缺乏有力的支持系統和足夠的資源來因應。如 1.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何謂高風險家庭 2.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何謂高風險家庭 3.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4.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何謂高風險家庭 5.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6.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通報管道與方式 通報管道--以網路、傳真方式通報 1.緊急案件110 2.網路-關懷一起來 https://ecare.moi.gov.tw/ 3.113保護專線 4.防治中心諮詢及受理通報電話: 22289111分機38842、38843
通報管道與方式 通報內容陳述 1.被害人基本資料儘量完整 2.案情簡要敘述 3.建議建議家長帶被害人至醫院驗傷或 至警局報案 ☆緊急案件或棘手案件亦可直接以電話連繫中心受理
通報時應注意之事項 主動關心了解案情而非調查真相 掌握通報時效,以利警政或社政主管 機關人員及時介入協助 遵守保密原則,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 傷害 必要時應自我保護,以維護自身及 家人安全
通報時應注意之事項 通報內容應盡量明確及完整: 包括通報人、受保護/被害人、相對人、具體受暴或受侵害之事實及通報法令依據等 發現或知悉兒少疑似遭受不當管教、嚴重疏忽、暴力傷害、性侵害、性交易時,應立即了解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如:有無受傷、是否需醫療協助 等
通報者的疑慮 是否會造成虛報案? 通報對被害人是否有幫助?會不會讓被害人更 陷入危險之境? 對被害人受虐情形不清楚,不知是否要通報? 通報者身分是否被保密? 擔心身分曝光,會造成不必要之困擾或危及安 全? 不知道社工介入之流程?擔心會更糟?
目睹兒童的定義 廣義:目睹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目睹及受暴的兒童 狹義:目睹兒童是指直接看到、威脅或沒有看到,但有聽到或在暴力過程中受到波及或捲入爭吵之中 國外將目睹兒童列為精神虐待是屬於兒童保護個案
目睹暴力當下對兒童之影響 害怕下次何時發生 捲入暴力事件 自我隔離 依附可以保護他的人
目睹暴力兒童之情緒反應 覺得很丟臉 悲傷 無力及無助感 困惑 自我貶低 恐懼、焦慮、不安
目睹暴力兒童之行為 退化 討好 過度早熟 攻擊/挑釁 自我傷害 逃家、逃學 被疏忽 親子關係不佳
目睹暴力兒童需要哪些幫助 情緒支持與關心 個別或團體的心理輔導與諮商 陪同醫療 生活支援 法律協助 緊急安全保護
兒少保護工作的重要理念 兒童保護措施三級預防概念: 初級預防:教育、宣導,以強化社會大眾重視兒童少年福利及權益。 次級預防:加強對高風險家庭的查覺、通報及輔導服務,提早預防,以避免兒童少年遭受暴力或嚴重疏忽。 三級預防:針對已發生施虐事件家庭之兒童少年,協助輔導避免持續受虐之發生。
教育人員必須了解的法令規定 一、管教互動過程中可能誤觸的法令規定 兒少福權法第四十九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六、剝奪或妨礙兒少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行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教育人員必須了解的法令規定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教育人員必須了解的法令規定 二、違反責任通報依法裁處的法令規定 兒少福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49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應立即向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違反責任通報依法裁處的法令規定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一、二款: 第一款 :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第二款 :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之侍應。
違反責任通報依法裁處的法令規定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四、五款: 第三款: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第四款: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者。 第五款:兒童及少年有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六款: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違反責任通報依法裁處的法令規定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違反責任通報依法裁處的法令規定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絡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疑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檢警單位。
違反責任通報依法裁處的法令規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在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違反責任通報依法裁處的法令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三、應配合而不配合依法裁處的法令規定 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主管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教育人員必須了解的法令規定 兒少福權法第一○四條: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應配合而不配合依法裁處的法令規定 第八十九條【違反保密條款】 21條第3項:收養資訊中心資訊保密規定 53條第5項:對通報者保密規定 違反以下法令規定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緩 21條第3項:收養資訊中心資訊保密規定 53條第5項:對通報者保密規定 66條第2項:個案紀錄保密規定 69條第3項:個案姓名及身分識別之保密規定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 一、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後於24小時內立即通報 二、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應於24小時內展開訪視調查:於接獲通報後應於24小時內展開訪視調查,並以訪視到受通報之兒少本人為原則。 三、4日內完成調查評估紀錄:若發現兒少確實遭遇身心傷害、明顯心理創傷、長期未獲適當照顧等,或符合「台中市兒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標」即予開案,並依法進行相關輔導處遇。 四、3個月內提家庭處遇計畫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 危機處置: 緊急安置個案 1.受理緊急通報或向警政單位報案後,協助緊急就醫、驗傷採證、陪同製作筆錄等… 2.緊急庇護安置(三日)並評估家庭功能及其他家屬照顧意願、能力等…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 危機處置─緊急安置: 3.聲請法院繼續安置(三個月)並評估需否司法介入(獨立告訴)、協助安排轉入學事宜、追蹤轉換環境生活適應及受照顧情形、陪同就醫、親倫維繫安排、協助保護令聲請、陪同法院出庭等… 4.家庭重整輔導處遇-施虐者親職教育輔導、轉介心理治療或精神治療、提供家庭經濟扶助及社會救助等..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 危急兒少生命或安全的緊急狀況: 一、兒少已遭嚴重的身體或情緒傷害,家長拒絕或無能力保護兒少,且服務的提供無法確保兒童少年在家中的安全。 二、兒少身處於危險環境,有相當大之可能對兒少造成傷害,但家長拒絕或無能力保護兒少時。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 危急兒少生命或安全的緊急狀況 三、兒少並未享有基本的必需品,如食物、衣物、居住及醫療照顧,且即使家長經濟許可仍拒絕提供,或已經得到經濟協助後仍拒絕提供給兒少。 四、兒少未得到符合年齡的監督管教,家長拒絕或無法適度地監督管教,而提供的服務又無法改善此狀況。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 危急兒少生命或安全的緊急狀況 五、兒少被遺棄,而雙親未能立即尋獲。 六、曾口頭威脅要傷害或殺死兒少,或有傷害兒少之可能性,家長未能採取必要措施或合理行為避免危險傷害之發生。 七、虐待或疏忽已存在多時,且已累積造成嚴重傷害,而家長拒絕接受相關家庭服務。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 申請安置個案【一般安置個案】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如父母離婚、分居或一方遭他方遺棄,父母一方或雙方因死亡,患傳染病或精神疾病,或犯罪入獄;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 一般安置個案前置作業 家庭狀況調查及家庭功能評估 輔導家屬提出申請安置並簽訂委託安置契約書等.. 低收入戶公費安置,非低收入戶依資產調查情形部分補助 擬定家庭重整處遇服務計畫-親職教育輔導、轉介心理治療或精神治療、提供家庭經濟扶助及相關社會救助等
兒少保護案件安置執行考量 離家安置對於兒少、家庭與社會均需付出相當高的成本,如兒少得要調適新環境,家長可能敵意過高而更抗拒相關服務的介入等… 若未達剝奪親權的標準,兒少無法出養,則可能導致兒少難以返家,或在安置系統中不斷轉換安置單位而成為機構化個案。 社工人員除非評估受通報之家庭已達到緊急安置標準,且兒少面臨急迫性之危險,無法繼續安全留在家中,否則仍會盡最大努力,設法改善家庭照顧功能,以提供兒少安全的生活環境。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 安置安排模式說明: 以親屬優先 次為家庭式照顧(寄養家庭) 最後則是機構式安置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 家庭維繫個案 諸多研究顯示安置服務並非是絕對或最佳保護模式,加上安置費用預算負荷龐大,乃逐漸重視「家庭(內)維繫」工作,即兒童少年在非必要安置情形下,經評估家庭功能偏低致親子關係不良發生問題,然家庭內至少尚有一人以上足資保護、照顧個案,乃留置家庭內提供相關輔導處遇以改善親職功能及親子關係。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 家庭維繫個案 此類型個案之輔導處遇,在依調查評估、診斷分析家庭功能及問題需求後,提供情緒支持或關懷、親職教育、就學協助、轉介就業輔導、轉介心理治療或精神治療、協助行為輔導、及提供家庭經濟扶助、社會救助及相關資源連結等。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 四、追蹤輔導: 安置結束返家者,依法至少追蹤輔導1年 家庭(內)維繫個案經輔導改善者,至少追蹤輔導半年
家暴防治工作的限制及困境 酒藥癮戒斷的醫療體系資源不足,難以協助兒童照顧者脫離酒或毒品的控制。 網絡資源有限、經費有限,及專業輔導人員質、量之問題。 許多人仍存有傳統「不要隨便介入別人家務事」的觀念,無法緊急通報需要協助和介入的孩子或家庭。
家暴防治工作的限制及困境 緊急救援保護?亦是人權干預? 暴力家庭高變動性與低配合度問題。 個案本質上的困難(欠缺辨識指標、家庭封閉、短暫庇護、經常遷居等)。 公權力介入與法規執行上的困難(源於受虐事實之判定認知或傳統觀念及意識形態的影響)。
各主管機關權責範圍 家防中心及社會局─庇護安置、訴訟費用補助、社會救助及相關婦幼、身心障礙等福利服務提供、國內外收出養及諮商輔導、法律扶助轉介服務等 衛生局─自殺防治、優生保健及精神疾病等醫療服務 警政單位─刑事偵辦、人身安全協助及失蹤協尋等
各主管機關權責範圍 教育局─特教、幼教、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就學及課後照顧服務、學籍轉出入協助等 勞工局─少年職業訓練、就業輔導及勞動條件維護等 民政局─身分資料及戶籍相關事宜 新聞局─閱聽權益維護媒體分級規劃等
誠懇的請託 建構「無縫隙保護」的服務系統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必須結合社政、衛政醫療、教育、警政、司法、勞政、民政等相關政府單位及民間兒童少年專業團體、基金會等,建構緊密的網絡連結機制
人間有溫情 處處有溫暖 因為有你們 如春風吹暖大地、如雨露滋潤萬物 社會變得更加祥和及溫馨 感謝聆聽 人間有溫情 處處有溫暖 因為有你們 如春風吹暖大地、如雨露滋潤萬物 社會變得更加祥和及溫馨
祝福大家 心想事成 健康平安 闔家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