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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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新政策介绍 2012年6月至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一系列文件,目录如下: 1、《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 3、《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新政策介绍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7、《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新政策介绍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新政策介绍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新政策介绍 一、新政出台背景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退税政策面临的实际问题,为贯 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 求,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为出口 企业营造宽松环境。 二、新政主要利好 (一)打破旧规,利于发展。 (二)归并清理,利于操作。 (三)缓解矛盾,利于公平。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新政策介绍 三、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主要变化点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二)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三)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四)增加以黄金等高价值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如果 该原料占货物生产成本80%以上的执行该原料的出口税收政 策的规定 (五)增加委托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可办 理出口退税的规定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新政策介绍 (六)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的 规定 (七)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出口货物计税依 据 (八)调整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应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 算公式 (九)取消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价 环节免税的规定 (十)扩大适用“先退税后核销”办法出口货物的范围 (十一)取消小型出口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新政策介绍 (十二)增加出口货物征税事项须在出口次年6月增值 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结的规定 (十三)进一步简化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十四)调整了出口退税违章处理罚则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一、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具体规定 二、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具体规定 三、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具体规定 四、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1、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 一、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具体 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 2、免退税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2、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 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 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 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确定。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五)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 计算: ⑴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 物退税率 ⑵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 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 税率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 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二、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 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文件汇编\免税.doc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 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 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5、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 (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 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⑴来料加工免税进项税额转出按加工费收入计算。根 据39号政策第六条第(二)款第3点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 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 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 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 额。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⑵其他涉及免税的进项转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 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 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根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 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 (三)适用免税政策的条件。 根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 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 《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 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 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 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 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三、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 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不实的货物。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 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 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 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 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 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 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 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 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 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 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 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 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 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 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 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 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 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四、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一)适用范围 (二)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 书确定。 (三)消费税退税的计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 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 税率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相关规定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二)退(免)税的计算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 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 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 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技巧 一、申报期限如何把握 (一)退税申报期限 1、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 (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 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 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 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 申报免退税。

第三部分: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技巧 2、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 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 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 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及其电子数据; (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第三部分: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技巧 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 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 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 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 (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 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 纳税申报。 3、文件汇编\延期办理相关政策.doc

第三部分: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技巧 (二)免税申报期限 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二)款: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第三部分: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技巧 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 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 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 成册。 出口企业最迟应在货物报关出口的次年5月纳税申报期 内,申报免税。

第三部分: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技巧 (三)征税申报期限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 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 定执行。出口企业本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 政策的,最迟应在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部分: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技巧 二、加工贸易 (一)进料加工 外贸企业发生进口料件业务,一般不允许作价加工,应 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按加工费退税。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 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 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部分: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技巧 ⑴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 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二)来料加工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是外贸企业: ⑴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 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 子数据,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 证明》。   ⑵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 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 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及正式申报电 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手续。

第三部分: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技巧 三、境内货源地如何正确填写 根据《新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解释, 境内货源地应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 位所在地。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 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报关单上“境内货源地” 一栏必须与供货单位所在地一致。供货单位为浙江省内 的,“境内货源地”填写应精确到地级市。

第三部分: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技巧 四、外币汇率选择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 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 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五、退运如何处理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 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

第三部分: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技巧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 六、相关证明办理 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 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 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六、相关证明办理 文件汇编\进出口处办税手册(2014定稿).doc

了解退税政策的渠道 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及时了解出口退税政策: 1、浙江省进出口申报网站; 2、浙江财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THE END 谢谢你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