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兒童及少年保護宣導 資料整理:蔣德馨主任 日期:2010.12.07 資料來源: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主任劉麗貞 新竹縣上舘國小校內教師研習活動 題目:兒童及少年保護宣導 資料整理:蔣德馨主任 日期:2010.12.07 資料來源: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主任劉麗貞
世上有許多事可以等待 但孩子是不能等的 他的骨在長,他的血在生 他的意識在形成 我們對他的一切不能答以「明天」 他的名字是「今天」 智利詩人Gabriela Mistral
每52分鐘,就有一名孩子身心受創! 每8天,就有一名不幸的孩子失去生命! 因為您的通報,「今天」就有27名孩子可以得到及時的保護,讓他/她平安地長大。
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法律位階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2)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規4) ◎行政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規3) 依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限制:授權應具體明確(釋字394) ◎行政規章:要點、計畫、規定、注意事項… ◎憲法>法律>行政命令>行政規章(憲法170 中規5、6)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的認識 兒少保護對象: (18歲以下) 包括無依(棄嬰棄兒) 、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 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 首重辨識通報:年紀尚幼且身心未臻成熟之兒少,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兒少保護工作首在辨識發現與通報,而案件之發現,端賴所有民眾提升熱心通報之社會責任感,否則難有立即迅速之保護效果;而執行兒少事務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尤應依法通報,讓無助的孩子得以被看到,被幫助。
目前兒少保護領域有什麼法律規定?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促進18歲以下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福利所頒布之通則性法律,對於各項保護措施、各該主管機關權責皆有明確性範定,若你/妳發現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成長事宜,請參閱相關條文並通報之。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制訂之法律,適用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家庭成員定義依法分為四類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此外,為即時規制加害人及保護被害人,被害人可依法聲請保護令,提供更完善之保護。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法所謂性侵害犯罪是依據刑法第十六章規定。此外,為避免對被害人二次傷害,詳列其權益維護事項,如診療、驗傷、採證、製作筆錄、出庭隔離、法律服務、諮商輔導等。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規定,除配偶間強制性交、未滿18歲者對16歲以下兒童少年為性交、猥褻是告訴乃論者外,本章均為非告訴乃論罪,意即經檢察官、司法警察知悉後,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
4.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行為,制訂此特別法以規範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為性交易的事件。近年因社會風氣開放,網路普及,使得兒少可以透過聊天室、留言版、即時通訊等方式自行達成性的交易。政府基於保護立場視其需要,提供相關之保護、協助、安置與輔導之措施。
5. 少年事件處理法: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正值易受同儕影響的青春期,為協助改正偏差行為,對於有犯刑罰行為或之虞的少年/女,少年法院可為情節輕微不付審理、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裁定。
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該法第七章明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障者結婚、或其他犯罪或不正當行為。
7.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近年來發生多起因父母失業、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間接導致兒少不幸事件。經查,此類案件幾乎未經113保護專線通報,使得政府開始正視主動預防方案的重要性。因此,若學生家庭比較複雜,老師可以透過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的篩檢,決定是否有轉介社政單位進行預防處遇的必要。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電視媒體、報紙上常見『兒童』被毆打渾身是傷、父母之疏忽造成兒童自高樓墜下,導致死亡,遺棄甫出生之嬰兒…等不幸事件接二連三地發生,使得有關兒童少年之安全及保護引起社會大眾特別關切兒童少年保護工作之重要性。 家庭結構劇烈變化 經濟壓力因素
何謂兒童少年保護 兒童少年保護 係指以社會工作方法為遭受虐待、家庭發生變故、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提供服務,服務重點在輔導、治療受虐者及施虐者,處理施虐者的原因,重整家庭功能,預防虐待事件再發生,以維護兒童少年權益,保障其福利。
常見的錯誤觀念 ◎『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觀念作祟子女被父母視為私有財產,子女的所作所為代表父母的尊嚴、榮譽,管教是父母義務。
常見的錯誤觀念 父母害怕社會指責、不願意父母及小孩在社區失去面子、自尊、羞恥、家醜不可外揚之心理。 ◎通報率少的原因─ 父母害怕社會指責、不願意父母及小孩在社區失去面子、自尊、羞恥、家醜不可外揚之心理。 兒童不敢向父母報告係害怕父母責備、教訓、或是遭到攻擊者之報復。
兒童少年安全問題 虐待類型 1、身體虐待: 兒童少年被不當或過度責罰,如毆打、 燒灼、摔推等,致使受傷或死亡。 2、精神虐待: 對兒童大聲叫罵、威脅要求或輕視諷刺 等,導致兒童少年人格和智能成長受到 不良影響。
兒童少年安全問題 3、性 虐 待: 兒童被性侵害,如亂倫、猥褻、強暴或 被迫從事色情活動。 4、疏 忽: 4、疏 忽: 兒童在飲食、健康、安全和教育方面的需要受到嚴重的忽視,致身心無法獲得完整的照顧。
疑似受虐評估指標 1.身體傷害:瘀傷、燒燙傷、骨折、割裂擦刺、臟器、性傷害、其 他:如不明原因的顱內出血、死亡、經常性意外等。 2.衛生與健康:缺乏充足的食物,造成經常性的飢餓、長年身體汙穢不潔、經常食用腐敗食物。 3.就學狀況:經常缺課、遲到、早到校晚離校、學業成績明顯低落、與同儕關係不良、課堂上打瞌睡、逃學。
疑似受虐評估指標 4.情緒反應與障礙行為 極度憂慮、恐懼、情緒不穩定、沈默沒有 情感、 精神官能症、睡眠困擾、情緒障 礙、自我毀傷、自虐 5.外顯行為 嚼檳榔、吸煙、飲酒、從事色情交易行 為、性濫用、傷害他人或動物、殘暴、過 於頑皮或好動人際關係不良經 常在外遊 蕩、不願接近父母或其他照顧者、不敢或 不願回家。
老師能做什麼 若能經由老師對兒童少年保護的了解,強化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教導正確的預防原則及應變能力,則可避免傷害的發生,甚至因老師對受虐學生即時的處理、協助,讓他們擺脫暴力、身心恐懼的夢魘。
教師之權利義務 1.責任通報: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 育人員、警察、司法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 ◆立即向教育處及社會處通報,至遲不得 超過24小時。 ◆兒童少年保護專線: 04-22258660 ◆廿四小時全國婦幼保專線: 113 2.罰則
當學生告訴老師他/她受到家暴/性侵害/被疏忽等對待時,老師該如何處理? 學生不論是無意間透露或是直接告知老師他/她有需要公權力介入保護的情況時,應立即安排可保護個人隱私的空間深入瞭解。由於兒童、少年判斷事件本質的是與非、嚴重性、影響程度的能力相對不足,且加害者可能是熟悉的家人,因此在敘述或面對老師的詢問時,學生的心情可能是忐忑不安、充滿焦慮與擔心。
當學生希望保密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老師與學生會談瞭解時,可以向學生討論他/她想保密的原因,是擔心政府無法協助?擔心和家人分開?或其他的擔憂。當老師瞭解緣由後,可以再跟學生進一步解釋法令的規定、可能的處理流程,討論可以因應的方法等。若討論後學生依舊強烈表達希望保密的意願時,老師應同理學生的心情,或許他/她還沒有準備好,並尊重學生的想法,但告訴他/她,您會隨時留意、關心,如果發生急迫的情況時,您仍會作適當的處理。
老師如何蒐集資訊? 為了蒐集更多具體的資訊,提升兒童少年陳述的可信度,提高通報表填寫的完整度,老師可以採用的方式為: 1.需在可以保護隱私的空間進行詢問,避免讓兒少感到 不自在或害怕。 2.使用簡短、單純、一般性的問句,如「小明,你身上 怎麼會有傷痕?是誰打你的?」,以減少兒少誤解語 意的情況發生。 3.若詢問的問題是關於兒少的被害事件,問題內容若能 比較符合他們的知識與經驗,有助於提升陳述的正確 性。 4.面對猶豫不決的兒少時,除了盡量給予安全感外,千萬不要有施加壓力情形,如果學生顯得支支吾吾、面透難色,建議可以先讓學生離開,老師再與家長聯絡,有助於瞭解事件的樣貌。
要不要通報? 身為責任通報人,法律賦予教師的角色是「通報」,因此只要發現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需國家保護的學生,且符法條或相關規定之指標,就應通報,交由社政單位判斷是否開案或轉介相關單位協助。
通報後,家長會不會遷怒到學生身上? 通常來說,家庭暴力、疏忽或家庭內性侵害行為是持續、循環的,通報後,或許家長(加害人)會暴跳如雷,甚至有非理性行為出現,可是那是短暫的,畢竟通報後,保護機制啟動,加害人可能會面臨司法的刑罰、被害人會得到適當的協助,如庇護安置、法律協助、心理諮商等,是屬於治本的處理方式。 面臨家長可能會有的失控行為時,老師通報時,可以同時教導學生自保的方法,如不要用言語、行為激怒加害人;隨身攜帶哨子、手機等可以求救工具;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及腹部;遇有危急狀況,打110,或馬上離開現場,尋找鄰居、路人、親戚協助等。若學校評估可能有危急狀況發生,可於通報社政單位時特別說明,並與警政、鄰里等相關單位隨時保持聯繫。
家長懷疑學校通報,到學校理論時,應該如何處理? 面對家長的情緒,老師、校方除避免以言語、態度激化外,應以堅定的態度、語氣委婉的方式明確告知家庭暴力、疏忽、虐待等行為是法律明定禁止的,並表明通報的立場與責任。除了讓家長知道法律的規定,也可以使其瞭解政府可以協助解決家庭所遭遇的困境,讓家長不會片面的認為校方與公部門的行為是不友善的。
通報時的注意事項為何? 由於通報後,社會工作者仍需訪視、評估,因此不論以電話、書面傳真、或e-mail等方式通報,資料盡可能完整,將節省社政單位再次查證的時間與人力,資料應包括兒少的基本資料(姓名、年齡、電話、地址等)、受傷情形、受虐史、家庭狀況、生活照顧情形等。
我要通報到哪個單位? 教育人員係屬責任通報人員,應於知悉24小時內傳真通報單至各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若需回復處理情形可於通報單上勾選須回復。若有相關疑問諮詢,可以洽詢各地縣市政府社會處/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非上班時間可撥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113諮詢。惟發生立即性危險時,請打110,由警察先行處理。
學校通報的權責工作為何?應完成哪些責任或負起哪些義務? 學校、教育人員在兒少保護網絡中的權責為: 1.通報的責任─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76條第1項等相關責任通報之規定,發現任何疑似兒少保護的學生,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2. 通報的方式─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單送主管機關。 3. 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的義務─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7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4項規定,通報後,為協助兒少保護案件調查,教育人員負有配合主管機關並提供資料的義務。
學校通報後,如何知悉或掌握個案後續處遇情形?如社政單位介入協助後,是否有相關聯繫管道可定期瞭解個案最新狀況? 通報後,如經主管機關判斷需開案處理時,會有主責社會工作者進行相關處遇、資源聯繫等事宜。若學校、老師欲瞭解該名兒童、少年的情形,可打電話至主管機關,表明身份,由主責社會工作者說明。惟因屬於保護性案件,有時社會工作者會基於保密立場,不方便透露細節,如安置地點,也需老師的體諒與包含。
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9條規定,若兒童、少年已經安置,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之。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老師在兒少保護案件中,扮演角色為何? 老師在處理學生的兒少保護案件中,可扮演: 1.傾聽者:同理學生的感受,有耐心地聽學生敘述,釐 清心中的疑問、安撫不安的情緒。 2.通報者:蒐集相關資訊,通報主管機關。 3.協助者:在公權力介入處遇階段,老師可以協助安排 主管機關訪視、提供相關背景資料等。 4.支持者;通報後的處理流程,對學生而言應該是陌生 的,老師除了事前的解釋、安撫外,在處理過程中 也可以扮演支持的角色,如時常與學生聊天,抒發 他/她的想法等。如果學生的情緒較不穩定,亦可以 請輔導處協助,安排心理諮商等課程。
如果沒有通報,會受到何種處罰? 依法,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者,因此,若無正當理由不通報使得兒童、少年陷於危險者,將面臨以下裁罰: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34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50條第1項 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9條第1項 之規定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老師能做什麼 對學生的了解,使得教師容易觀察出學生受虐 或異常的舉止,同時也是學生願意吐露隱情的 對象。 老師和學生相處時間長,所建立的師生情感及 對學生的了解,使得教師容易觀察出學生受虐 或異常的舉止,同時也是學生願意吐露隱情的 對象。 若老師懷疑學生有被虐待情事時,可依下面的處置作完善的處理。
老師能做什麼 ㄧ、獲知後立即處理 (1)保持冷靜:盡量不要讓學生感受到你的憤 怒、震驚和驚慌失措。 (2)安撫當事人情緒,了解暴力事件發生經過前 後,須先予慰藉,使情緒恢復穩定避免再給 予刺激。 (3)鼓勵學生說出問題:循序漸進地問學生一些 事,並且讓學生知道你站在他這一邊支持。
老師能做什麼 三、堅守行政保密原則。 四、配合協助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時提供相關資料。 二、立即通報【注意保密原則,避免二度傷害!】 1.廿四小時全國婦幼保護保護專線:113 2.新竹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03-5558241 傳真:03-5557479 三、堅守行政保密原則。 四、配合協助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時提供相關資料。
你我-惜護孩子的心 40
讓愛開始行動 伸出援手 以關懷、熱忱的心 幫助兒少擁有健康、安全的生活 大家一起來!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的內涵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兒少福利法§26І)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 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 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 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 或參與其行為。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的內涵 父母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 (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 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法令禁止的行為。(§26П) (二)應禁止而未予禁止其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5І) (三)未依規定予以禁止者,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 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 費用。(§65І)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的內涵 一般社會大眾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 (一)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危害身心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 少年。(§26Ш) (二)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55П) (三)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 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55Ш) (四)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 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 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55ПП)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法令禁止 禁止兒少出入的場所 (一)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 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 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28І) (二)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 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28П)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56І) (三)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 兒童及少年進入。(§28Ш)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56П)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法令禁止 法律上禁止兒少從事之工作(§29) (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9І)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7І) (二)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29П)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法令禁止 (一)任何人對兒少不得有以下行為:(§30)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法令禁止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2.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法令禁止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 (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8І) (三)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58П)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法定責任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未善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法定責任通報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法定責任通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法定責任通報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處遇安置(一) 申請安置 (一)無依兒童安置 1.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兒少法§19.І.九) 2.依93年03月12日公布之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予以處置。 (二)兒少無力管教經家長向政府申請協助、輔導或安置 1.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者。(§33Іį) (1)使用禁止施用之危害身心物質或行為。 (2)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3)充當前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33Іįį) 3.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33П) (三)兒少遭逢家庭重大變故而無法正常生活時得申請政府協助安置輔助(§41) 1.兒少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政府安置或輔助。(§41І) 2.前項安置,縣市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少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41П) 3.縣政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41Ш) 4.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少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縣政府續予追蹤輔導一年。§41ПП) 5.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42)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處遇安置(二)緊急安置 兒少緊急保護安置或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36І) 1.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3.兒少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行為或工作者。 4.兒少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二)縣府為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36П)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少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37І) (四)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少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37П) (五)兒童保護緊急安置,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36Ш)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處遇安置(三)保護個案就學輔導 內政部兒童局將函請各縣市社會局審查兒少安置機構立案時,應會請教育局辦理,並同步審視該機構兒少之就學計畫。 兒少保護個案就學遭遇困難時,應請縣市平台先行協調處理或提交轄區兒少福利或兒少保護相關會議協調解決 請教育局配合執行兒少安置機構與少年法院保護官所擬之少年個案輔導計畫,協助學生順利就學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親職教育(一)強制親職教育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 第三十二 條規定,情節嚴重。 二、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 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 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親職教育(二)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法第15條: 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簡明辨識1 (一)身體虐待 ◎身上出現瘀傷、鞭痕或不明來歷的傷口 ◎身上有新舊傷痕,表示有多次被虐待的現象 ◎害怕父母或回家 ◎與人接觸時,過分地小心或焦慮不安 (二)精神虐待 ◎睡眠不足的樣子 ◎行為偏差(如:說謊、偷竊…)或破壞性行為 ◎行為極端(過分聽從或反抗) ◎時時刻刻想引人注意 ◎其他精神衰弱的現象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簡明辨識2 (三)性虐待(性侵害、性騷擾) ◎不願與成年人的目光接觸 ◎陰部有特異分泌物,以致內褲或床鋪上有不尋常之污漬 ◎拒絕別人幫他換衣服 ◎眼神呆滯、表現孤獨及不悅 ◎惡夢、尿床 ◎在言語行為上,常涉及「性」成分 ◎情緒不穩定 ◎過量手淫的傾向及不正確的性知識 (四)疏忽照顧 ◎身體瘦弱 ◎常感覺飢餓 ◎個人衛生極差 ◎行乞或偷竊食物 ◎常感疲乏、無精打采 ◎經常在街上遊蕩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之網絡分工
通報與轉介 法定通報與行政通報 類型 受理單位 通報期限 法源依據 獎懲規定 行政通報 教育部軍訓處(校安中心) 甲級:獲知事件15分鐘內 乙級:獲知事件12小時內 丙級:獲知事件2週內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行政罰鍰: 1.兒少法第61條: 無正當理由不通報者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2.家暴法第62條: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行政獎懲: 1.「各縣市政府教育人員就 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家事件之通報調查 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 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法定通報 縣市社會局(含: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 1.知悉後24小時內 2.性侵害事件於校安系統 增註甲級事件,獲知事 件15分鐘內通報校安。 3.兒少保護事件於校安系 統增註為乙級事件, 事 件12小時內進通報。 兒少法第34條、 性侵害防治法第8 條、家暴防治法 50條、兒少性交 易防治條例第9條 依「校園安全及 災害事件通報作 業要點」辦理 轉介通報 縣市社會局 知悉評估後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及本部校安中心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案例一:案母至學校辱罵並作勢要傷害案主 學校可以做什麼: (一)報警(110) (二)通報社會局 (三)通報校園安全 警察單位可以做的事 (一)報警(110) (二)通報社會局 (三)通報校園安全 警察單位可以做的事 以家暴現行犯逮捕、校園安全維護 社會局可以做的事 (一)代為聲請保護令 (二)緊急安置評估
案例二:加害人為16歲以下之性侵害事件 學校可以做的事 (一)通報社會局 (二)性別平等教育 社會局可以做的事 (一)陪同偵訊 (二)心理創傷輔導 (三)親職功能評估 (四)加害人評估:是否列為兒保個案 (五)被害人未來的司法協助 (六)追蹤輔導
高風險與兒少保護 高風險家庭的危機因素: 婚姻 (單親、跨國、喪偶、隔代教養…) 健康 (身體/心理疾病、藥酒/毒癮、身心障礙) 經濟 (失業、無收入)
一般性兒童及少年福利 高風險 兒少保護
該通報兒少保還是高風險? 案例 應通報 經常目睹家中暴力行為 兒少保 缺乏充足的食物,經常三餐不繼 居無定所,到處流浪 擔心家長的藥物濫用情形或有精神疾病之虞,但未有具體的兒童及少年受虐或疏忽的風險 高風險 有監護權的家長犯罪入獄,但非關兒少受虐事件,而兒童或少年目前暫時居住在親戚家中 傷害兒童及少年的人不是家庭成員,也不負責照顧兒童及少年
性侵害 一、定義: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女(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 基本上,可以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型,如1.施以性嘲弄或動作、2.不當的碰觸、3.施以性報酬、4.施以威脅的性強迫行為,以及5.強暴等。
性侵害 三、針對未成年案件,社會局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 條提起獨立告訴。 二、性侵害加害人係指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者 妨害性自主罪除夫妻間、兩小無猜(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人性侵害)為告訴乃論外,其餘皆為非告訴乃論(公訴)。但被害人未滿20歲,又涉及對家長監護權之侵害,有刑法&240及&241和誘與略誘的問題。因此,如加害人19歲與一滿17歲之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且為兩情相悅,並無發生刑法所稱之「妨害性自主罪」,然而,監護人如果堅持提告訴,仍會進入司法程序,如犯「和誘與略誘」罪之構成要件充足,檢察官才會起訴。 三、針對未成年案件,社會局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 條提起獨立告訴。
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 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A、配偶或前配偶。 B、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C、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D、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四)目睹兒少:經常目睹雙親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的18 歲以下的兒少,包括直接看到或間接聽到威 脅、虐待等行為。雖然他們身上沒有明顯的 外傷,但常伴隨情緒或人際交往障礙。
保護令 一、類型 (一)緊急保護令 1.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 2.4小時內核發 3.由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主管機關代為 聲請 (二)暫時保護令 (三)通常保護令
保護令 二、內容 (一)禁止令:施暴、騷擾、跟蹤、查閱戶籍、不動產 處分 (二)遠離令:住所、學校或工作場所□公尺、遷離 (三)交付令:物品、子女 (四)子女暫時監護權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
家暴法修法重點 擴大適用範圍,納入「同居關係」 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部份 (一)明定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 (二)增列未成年子女暫時親權人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 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第26條) (三)增列保護令禁止行為態樣-跟蹤。(第14條) 強化家庭暴力通報機制與處理(第50條) 確保113婦幼保護專線功能正常運作: 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等情事,得追查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之電話號碼及地址;對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致防礙公務執行經勸阻不聽者,得處罰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第51、61條) 73
孩子依附的心 74
你我-惜護孩子的心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