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保護宣導 兒少事件、性侵害、性騷擾的辨識、通報及輔導 主講人:校長 葉中雄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8月29日
認識兒童及少年保護 對象:指18歲以下無依(棄嬰棄兒) 、家庭重大變故、 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 者。(兒童:12歲以下;少年:12~18歲) 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 福利 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 導服務。 意義:當兒童遭受到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 疏忽、遺棄、或其他濫用親權的行為時,要善盡通報 協助的責任。 精神:化被動為主動、早期介入處理
兒少事件的警訊 父母方面:經濟與生活壓力、親職能力 不足、暴力循環、精神疾患 3 父母方面:經濟與生活壓力、親職能力 不足、暴力循環、精神疾患 兒童方面:非父母期待下出生的孩子、 身心障礙、發展遲緩、特殊疾病的孩子 、孩童有偏差行為、與父母親負向情感 連結 家庭方面:家庭功能失調或不健全、失 業壓力、貧困、經濟困難、婚姻問題、 成員衝突、缺乏親戚朋友的協助與支持 、親職角色缺位等
辨識兒少保護的案件 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長的環境 或行為,皆為兒少保護的範疇,例如兒少個人 不得做出下列行為: 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閱聽妨礙身心健 康之媒體、飆車等行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43條) 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 級電子遊樂場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場所或擔任侍 應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7、48條)
辨識兒少保護的案件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遺棄 虐待 不當管教 剝奪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強迫、威脅或利誘使其作超越該年齡層、有害健康或欺騙之行為(暴力、犯罪、猥褻、性交、拍攝色情影片、行乞、婚嫁等) 強迫、威脅或利誘使其涉足有礙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
辨識兒少保護的案件 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行為,以引誘、容留、媒 介、協助、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為性交易的事件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 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 境、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障者 結婚、或其他犯罪或不正當行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
兒童少年虐待類型 身體虐待:兒童少年被不當或過度責罰,如毆打、燒 灼、摔推等,致使受傷或死亡。 精神虐待:對兒童大聲叫罵、威脅要求或輕視諷刺等 ,導致兒童少年人格和智能成長受到不良影響。 性虐待:兒童被性侵害,如亂倫、猥褻、強暴或被迫 從事色情活動。 疏忽:兒童在飲食、健康、安全和教育方面的需要受 到嚴重的忽視,致身心無法獲得完整的照顧。
性騷擾性侵害事件適用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學生(師對生、生對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 園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準則 教職員工、職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外人士或校園外的情境: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 防治法 性平法依身份別適用,而非地域別
性平法之性騷擾定義 (適用學校)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 之程度者:§性平法第2條§ 性平法之性騷擾定義 (適用學校)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 之程度者:§性平法第2條§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 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侵害行為的定義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性平法第2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行為係指觸犯刑法第十六章規 定。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 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強制猥褻罪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猥褻者。包括強迫拍攝裸照、錄影帶… 性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ㄧ切色慾行為,其行為在客觀 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疑似受虐評估指標 身體傷害:瘀傷、燒燙傷、骨折、割裂擦 刺、臟器、性傷害、其 他:如不明原因 的顱內出血、死亡、經常性意外等。 衛生與健康:缺乏充足的食物,造成經常 性的飢餓、長年身體汙穢不潔、經常食用 腐敗食物。 就學狀況:經常缺課、遲到、早到校晚離 校、學業成績明顯低落、與同儕關係不良 、課堂上打瞌睡、逃學。
疑似受虐評估指標 情緒反應與障礙行為:極度憂慮、恐懼、 情緒不穩定、沈默、沒有情感、精神官能 症、睡眠困擾、情緒障礙、自傷 外顯行為:嚼檳榔、吸煙、飲酒、從事色 情交易行為、性濫用、傷害他人或動物、 殘暴、過於頑皮或好動人際關係不良經常 在外遊蕩、不願接近父母或其他照顧者、 不敢或不願回家。
辨識高風險家庭的指標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經常衝突 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罹患精神疾病、有酒癮藥癮 卻未就醫 13 辨識高風險家庭的指標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經常衝突 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罹患精神疾病、有酒癮藥癮 卻未就醫 主要照顧者曾自殺或有自殺傾向,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 照顧 貧困、單親、隔代教養、父母未婚或未成年生子,使兒 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等,使兒童少年未 獲適當照顧
發現兒少事件 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當發現可能徵兆時,主動聯繫家長 視情況由導師或輔導室相關人員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家內 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發現兒少事件 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14 當發現可能徵兆時,主動聯繫家長 視情況由導師或輔導室相關人員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家內 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告知家長目前學校所知悉的狀況,並表達關切 安撫家長的情緒(驚恐、驚嚇或暴怒),傾聽並同理家長的所有 陳述 告知家長學校有依法通報的義務,以及通報後會可能會發生的 事(例如通報保密、調查程序、調查時程、可能的結果) 詢問家長所遭遇的困境、需要協助之處 性平事件時,告知雙方 告知權益及救濟途徑或轉介機構處理 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及其他必要協助
兒少事件通報流程 通報 通報窗口:學務處、輔導室 通報時間:知悉事件24小時內進行通報 通報順序 15 通報 通報窗口:學務處、輔導室 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 填寫校內重大事件通報單 通報時間:知悉事件24小時內進行通報 通報順序 法定通報:地方家暴中心(113)或社政單位或內政部關懷E起來網站。 113 :1支電話、1個窗口、3種服務(家庭暴力、兒童保護、性侵害) 行政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簡稱校安中心)
通報準備 資料收集: 受虐者資料: 姓名、性別、年齡〈生日〉、地址、電話、就讀學校班級。 施虐者資料: 姓名、性別、年齡〈生日〉、地址、電話、與受虐者關係。 了解受虐類型及情形 近次受虐原因、情形及傷害方式、程度 曾有之受暴史 是否有連帶受虐者〈未成年之手足〉 是否有保護資源〈受虐者家庭結構、家庭成員及資料〉
進行通報 說明通報者所了解之近次受虐 情形、程度 相關資料提供 闡明通報原因及期待
通報兒少保後可能的結果 社工將進行家庭或學校的訪視和評估 18 社工將進行家庭或學校的訪視和評估 社工將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孩子持續受傷:如協助就醫、安置、寄養、申請法院裁示強制親職教育、定期家訪和校訪評估、轉介心理諮商 孩子將可能面臨安置、離家、轉學等環境轉變 學校教育人員的角色在協助和減害(減低過程中帶來的二度傷害) 協助社工觀察、評估和追蹤 協助孩子能具備勇氣和因應策略
兒少保護相關通報法規 19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 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 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 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 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兒少保護相關通報法規 20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 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 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 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 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 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 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 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 )
兒少事件未通報相關罰則 21 知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平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性平法 36條-1、教師法14-1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 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 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兒少福利與權益法100條§ 台中市教育人員通報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獎懲作業規 定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記一大過。 §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1-2-9§
性侵害或兒少保事件 的危機處理 通報:校安通報與法治通報 醫療:陪同就醫、檢驗傷、通知監護人 到場 媒體:指派專人發言,顧及兒少的人權 性侵害或兒少保事件 的危機處理 通報:校安通報與法治通報 醫療:陪同就醫、檢驗傷、通知監護人 到場 媒體:指派專人發言,顧及兒少的人權 警政:婦幼隊製作筆錄、蒐證、移送 法院:偵察、起訴、審理案件 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進入簡述作業流 程之可能性、人身安全、緊急安置
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召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危機處理小組人員分工負責 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 23 召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危機處理小組人員分工負責 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 發言人須第一時間統一向媒體說明,未授權者不得發言。 保護當事人應有的人權(加害人及被害人) 加強與網絡間的協調與聯繫,於事件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 要時應陪同學生,給予心理支持。 進行相關之班級輔導及結合社工訂定個案處遇計畫。 遇秘密轉學事宜,並應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 學生轉進及轉出之學校
啟動後續的輔導機制 組織輔導團隊擬定整體輔導計畫,分別對象有學生個人、班級 (學生與任課教師)及全校師生與家長,並依特質需求分工進行 支持輔導、溝通事宜。 召開個案輔導會議—邀請網絡人員參加。 保持與支援網絡之聯繫—包括諮商心理師、社工師等。 建立個案輔導、當事人相關資料、紀錄並妥適保存、管理其資 料。 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必要時提供當事人相關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