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你「救」不行 -兒少保辨識與通報- 2014.06.06 新北市立中正國中 專任輔導教師 黃怡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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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你「救」不行 -兒少保辨識與通報- 2014.06.06 新北市立中正國中 專任輔導教師 黃怡寧

~有愛無礙~ 淺談兒少保護

你看過這樣的學生嗎?

你聽過這樣的學生啜泣嗎?

兒少保護對象 年齡: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高風險個案 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刑法第十六章 家庭暴力案件 兒童少年保護 婚姻暴力 其他家虐 性侵害案件 兒少性交易案件 亂倫 16歲以下 高風險個案 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章)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家庭暴力定義 家庭暴力是指: 「家庭成員間,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成員」有哪些? 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養)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孫)子女…。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如:手足、伯叔姑舅、外甥、姪子女…。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身體的不法侵害 精神的不法侵害 舉凡身體的虐待、傷害、遺 1.身體虐待 2.精神虐待 棄、押賣、強迫、妨害自由、 性侵害…等。 精神的不法侵害 1.言詞攻擊:以言詞、語調威脅、恐 嚇或企圖折損自尊的行為。 2.情緒傷害:以羞辱、監視、冷漠、 虐待動物等使人心生痛苦或害怕的 舉動。 3.性騷擾:展示色情圖片、逼迫觀看 性活動等。 4.經濟控制: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 家庭財務等。 1.身體虐待 2.精神虐待 3.性虐待(亂倫) 4.疏忽 5.遺棄 6.其他濫用親權之行為

家庭暴力辨識指標 身體特徵 □學生身上有不尋常的傷痕,如淤挫傷、毆傷、燒燙傷、骨折等。 □學生出現異狀,如:胃病、頭痛、失眠、嗜睡、作惡夢等身心症現象。 □學生出現腦震盪、精神恍惚的現象等。 □不明原因的臟器受傷,如:耳鳴、連續嘔吐、局部觸痛、血腫等。

家庭暴力辨識指標 行為特徵 □學生經常性地發生意外。 □學生行為異常,如攻擊性強、容易發怒,對權威有強烈的反抗心。 □上放學回家時間改變,或翹課、翹家。 □因擔心暴露家庭暴力的秘密、自我價值感低而退縮不前。 □學生曾經有言語或行為上疑似自殺之企圖。 □家長所述病情與事實不符,使兒童接受不必要的檢查、手術或住院治療。

家庭暴力辨識指標 情緒特徵 □恐懼、焦慮:擔心暴力再度發生、害怕失去父母、不敢表達憤怒的情緒。 □羞恥:認為只有我家有家暴,覺得丟臉。 □罪惡感:認為暴力會發生是自己的責任。 □壓抑、隔絕自己的情緒。 □自尊心低,易否定自我,不相信他人友好的表達。

相關法源依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0條:責任通報 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 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第62條:罰則 違反第50條第一項規定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二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身心虐待。 第53條:責任通報 第54條:高風險通報 第100條:罰則

    性侵害

性侵害定義 性交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猥褻者」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性騷擾定義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造成他人主觀感 受上有不舒服、被侵犯的感覺。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辨識指標 生理變化 □經常抱怨頭痛或說不清楚身體上哪一個部位疼痛。 □有走路或坐下等行動困難。 □曾經抱怨生殖器官疼痛、排尿或排便會疼痛。 □出現不明原因消化系統不適,如胃痛、想吐、沒有食慾或食慾大增、沒有味覺等情形。 □身體有不尋常的變化,如懷孕、感染性病等。

性侵害辨識指標 行為變化 □抱怨自己很髒,討厭自己的身體;不斷刷洗自己的身體。 □害怕、躲避學校的健康檢查。 □語言中含性器名稱,使用語言性攻擊、性暗示或性騷擾。 □出現過於早熟的言語或動作,或對性的態度與行為超乎其年齡。 □明顯的討厭別人接觸他(她)的身體,或過分的想摸別人的身體。 □上放學回家時間明顯與以往不同。

性侵害辨識指標 情緒變化 □情緒起伏不定,變得暴躁或具侵略性;或有不明原因突然哭泣。 □不明原因突然哭泣。 □懼怕某人或某一類型人。 □無故增添新的恐懼感。 □害怕獨處、怕黑。 □出現憂鬱、沮喪、自卑等情緒問題。 □認知扭曲。

相關法源依據 刑法十六章妨害性自主 ﹝221條~229-1條﹞ 只要是違反性自主,無論加 害者之年紀為何,均為非告 訴乃論罪。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九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 列行為:強迫、引誘、容留或媒 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53條:責任通報 ﹝知悉後24小時通報﹞ 第100條: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罰鍰。

案況 被害人 加害人 法律規定 通報與否 合意 (自願、兩情相悅) 未滿14歲 任何年齡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需通報 滿14歲, 未滿16歲 告訴乃論,得互告(兩小無猜條款) 16歲以上,未滿18歲 告訴乃論(年紀小者得告年紀大者) 非自願 加重刑責(公訴罪)

What Can I Do? 平時~ 透過聯絡簿或課程互動等回饋瞭解學生家庭及生活狀況。 關心學生在校情形、出缺狀況,以及是否有身心異樣情形。 定時or不定時與家長聯繫。 與輔導處-責任班輔導教師諮詢及討論。 必要時將學生轉介輔導教師提供協助。

上述事件發生後 What Can I Do? 事件發生後~冷靜→相信→支持→說明→通報 導師(傾聽者、通報者、協助者、支持者) 保持冷靜態度,收集相關資訊:事件經過、平時受虐情況、頻率…。 確認孩子情緒及傷勢,必要時拍照存證。 說明後續處理流程,進行責任通報。 聯繫輔導處(輔導組)及學務處(生教組)。

上述事件發生後 What Can I Do? 學校行政單位依法通報 輔導處(輔導組)-社政通報/113關懷e起來 學務處(生教組)-校安通報 依個案處理流程處理 轉介輔導教師提供行為與情緒輔導 轉介學校社工協助學校與相關單位(社政、衛政、警政、司法…)社工溝通,並與學校討論後續處理策略。

處理 提醒與疑慮

家暴/兒虐事件處理流程 通報 (123原則) 發現疑似個案 初步了解受暴狀況(蒐集資訊) 緊急就醫 安全計畫 拍照存證

非家人性侵可通知家屬,家內性侵不可通知家屬 性侵害個案通報及處理流程 未告知學校 家長自行發現 告知學校 通報 教育局 就醫採證 筆錄製作 學校發現疑似個案 通報  家防中心 會談評估 在校正常學習後續輔導 怎麼通知家長 召開性平 非家人性侵可通知家屬,家內性侵不可通知家屬 通知家長 26

通報後 What Can I Do? 後續處理~關心、瞭解、陪伴、傾聽 留意孩子就學及情緒狀況。 協助辦理可能的就學、轉學事宜。 提供孩子必要之心理、行為及課業輔導 配合家防中心社工訪視、調查,提供相關資料與必要協助。 配合執行兒童及少年輔導計畫。 其他兒童及少年保護教育事項。

學生事務校內責任通報

通報目的 壓力分擔 分層負責 資源引進

校園事件分類(學務通報) 校園意外事件:學生所發生之意外與突發(非暴力事件) 校園安全維護事件:主要在於財務、建物之受損或人員受外人騷擾 校園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含教職員工生於校內外之不良行為 衝突管教事件 兒童少年保護事項(知悉後,24小時內責任通報) 重大災害 其他校園事務

輔導通報項目 中輟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家庭暴力 性騷擾與性侵害 高風險家庭 自傷及自殺事件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性騷擾與性侵害 責任通報(知悉24小時內,輔導處為統一窗口) 校安通報(輔導處→學務處) 疑似即可通報,毋須經過家長同意 安置與否,交由社會局評估 面對家長質疑,請謹記三不: 不承認、不知道、不漏口風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性騷擾與性侵害通報流程 非在校期間:可直接撥打113(全國連線) 在校期間:教職員工知悉學生疑似遭受上述行為,請至輔導處尋求輔導人員協助並填寫兒少保或性侵通報表(保密原則) 通報單位-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簡稱家防中心) 學校通報(責任、校安)→家防中心→回覆評估(對學校)→是否開案→後續輔導(開案:社會局社工+學校輔導人員;不開案:學校輔導人員)

性騷擾與性侵害通報另一章 校園內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須另行通報性別平等委員會 性別平等委員會受理單位:學務處 通報流程參考 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請調查書

高風險家庭定義 依內政部兒童局「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實施計畫」所訂定:家中有18歲以下兒童少年,有以下情事致影響兒童少年食、衣、住、行、育、醫者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因貧困、擔心、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高風險家庭通報流程 導師請至輔導處與輔導組長、專任輔導教師或社工討論進行評估,如有需要再填寫通報表 學校通報→高風險中心→回覆評估→是否開案(針對家庭)→後續輔導(開案:社會局社工+學校輔導人員;不開案:學校輔導人員)

自殤及自殺事件 孩子有自殤行為,如:割手腕、撞牆 孩子有自殺行為,如:跳樓、吞安眠藥 家長有自殺行為 兩種通報:高風險通報(家長)、自殺防治通報(家長或學生)、校安通報(輔導處→學務處) 通報流程

當學生希望我對該事件保密時, 我可以怎麼做? 接納、同理他/她的情緒,並仔細告訴他/她: 老師的角色 老師能為他/她做些什麼 為何需要進行通報 在通報過程中會發生什麼事情…等 讓他明白通報是為了讓其他專業人員(如警察、社工人員、醫生等)一起保護他/她

我擔心通報後,家長反而把怒氣發洩在孩子身上,該怎麼辦? 教導孩子自我保護的方法: 保持冷靜,不要用言語或行為在激怒施虐者 保護自己的頭、臉、顎、胸和腹部 遇危機狀況時,盡量大聲呼救、撥打電話或傳簡訊請親友幫忙 盡快離開現場,到親戚家、同學家、派出所、村里辦公室等處所請求協助 打電話給113或110或社工人員請求提供保護與協助

當家長表示這是家務事,希望老師不要通報、別將事態擴大時,該怎麼辦? 需要專業人員席段這究竟是意外傷害,還是蓄意的傷害? 如果放棄通報,會喪失了幫助孩子和家庭的契機;有可能會受到更嚴重、甚至是致命的傷害 依法規定

中輟定義 類別: 新生未報到(教務處直接處理) 一般中輟(導師通報) 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連續三日以上之學生 曠課累計達49節(長期缺課) 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中輟通報(前) 未到校第一、二天: 導師電話聯繫家長並記錄於簿冊,同時煩請導師提醒家長學生三天未到校須通報中輟 未到校第三天: 導師電話連繫家長並記錄於簿冊,到輔導處拿取中輟通報單、個案關懷卡填寫,並於第七節課或第四天第一節課結束前將通報單送回輔導處 進行家訪,可尋求學務處或輔導處人員陪同 累計曠課達七日亦是相同處理方式

中輟通報(中) 輔導處: 電話連繫家長,通知其孩子已達中輟標準要進行通報,請家長帶著孩子到校辦理復學 通報單會生教組、註冊組、校長 個案關懷卡會知兼輔教師,協助後續復學輔導 偕同導師進行家訪

中輟通報(後) 導師: 仍需定期關心與家長聯繫並記錄,直至學生辦完復學手續 輔導處: 定期電話聯繫家長關心孩子並督促家長帶孩子到校辦理復學

復學手續 監護人(家長)須親自帶孩子到校辦理復學手續,並進行復學安置 復學流程: 跑復學單→進行復學安置兩天(學輔各一天,並與輔導老師、導師談話)→第三天回原班 後續輔導

Q&A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