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條規(Incoterms) 之適用及其未來修訂之探討 蔡孟佳 政大國貿系
文章結構 壹、前言 貳、貿易條件的意義與作用 參、國貿條規對於貿易經營的影響 肆、國貿條規在適用時出現的問題 伍、國貿條規的修訂 陸、結論
貿易條件的意義 並非泛指包括買賣契約上所約定之有關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所有條件(如價格、品質、數量、交貨、付款、保險等),而是長期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形成且業已經獲得廣泛接受採用,作為界定在不同價格基礎(Basis of Prices)買賣雙方應負擔之最低責任與義務的基準
貿易條件的作用 (一)規定交易中有關貨物風險移轉的時點 (二)規定交易中有關進出口通關程序之責 任歸屬 (二)規定交易中有關進出口通關程序之責 任歸屬 (三)規定交易中相關運輸與保險安排的責任歸屬 (四)規定交易中相關貿易單證提供的責任 (五)規定交易中相關成本或費用之負擔責任
貿易條件的解釋規則 一、國貿條規(Incoterms) 二、美國對外貿易定義(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三、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四、複合條件(Combiterms) 五、交貨一般條件(General Conditions of Delivery of Goods)
進出口商對於貿易條件的選擇 負擔義務最少就是最好 ? 對賣方較有利的條件 對買方較有利的條件
貿易條件與供應鏈 當進出口商間若存在著供應鏈關係時(DDP或EXW ) 方便與控制(convenience versus control)間之抉擇 1.貿易程序與相關責任 2.對貨物之控制 3.拒付或財務問題 4.貨物安全問題
國貿條規的法律性質 任意適用性 規範之侷限性
國貿條規與UCC相關規定間的差異 國貿條規中並未有關於所有權之規定 國貿條規對於貿易條件縮寫之意義與表達方式與UCC不盡相同
國貿條規與所有權的問題 基本上,國貿條規係用以解釋國際貨物契約中所選用條件對於買賣雙方在貨物交付、貨物危險負擔移轉以及對於貨物之運輸、保險安排等之相關事項,但並不及於有關貨物所有權之移轉問題,其乃應由當事人於契約中另行加以約定 。 契約中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直至貨抵買方地買方付款時,並不會使該交易從出口地交貨條件變成進口地之交貨條件。
國貿條規與信用狀付款間可能的 衝突問題 L/C與on board B/L on board B/L 與交貨、付款 E 、F Terms 與on board B/L CIF vs. CIP、CPT
任意變更貿易條件內容的問題 CIF交易中,若加入以貨物到目的港時卸岸之品質、數量(landed quality and quantity)為其付款準據之條款 CIF或CFR條件之後再加上landed(起岸為止)、no latter than…(不遲於…)、afloat(在運送中)等
歷次的國貿條規修訂 1953年的修訂 1967年的修訂 1976年的修訂 1980年的修訂 1990年的修訂 2000年的修訂
本次修訂的原因 十年一修之慣例 原先規定似已無法因應供應鏈安全問題之挑戰 為因應能將國貿條規同時適用於國際與國內貿易(domestic transactions)的熱切期待
本次修訂草案的重點及特色 減少所解釋的條件數 反應安全議題 因應電子商務 可能重新命名國貿條規名稱 改變國貿條規的規則編排方式 變更貿易條件的分類方式
結論—關於新版修訂草案 為反應實際需要與適用情形,國貿條規將所解釋貿易條件數量由原先之13個減少為11個, 新版本草案不僅將更有利於使用者之閱讀及理解,同時亦能幫助使用者更快速地選擇或掌握適當的貿易條件,對於促成商務發展和減少貿易爭議將會極大裨益 新版國貿條規相當積極地回應國際間對於貿易安全議題之重視。 視電子商務為是一種交易的常態
結論—關於國貿條規的適用 明確約定適用國貿條規 選擇適當的貿易條件 不任意變更貿易條件內涵 妥善處理貿易安全議題 注意貿易條件對於擔保利益之影響
謝謝聆聽 歡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