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思考與應用 課程網頁: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 第十一週::羅爾斯的正義理論 正義的社會為什麼應該照顧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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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思考與應用 課程網頁: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 第十一週::羅爾斯的正義理論 正義的社會為什麼應該照顧弱勢族群?

一、前 言 Q:人民為什麼有守法的義務? Q:政府的正當性如何奠基在人民的同意之上? 一、前 言 Q:人民為什麼有守法的義務? Q:政府的正當性如何奠基在人民的同意之上? 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默示的同意(tacit consent)。 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假設的同意 (hypothetical consent)。 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在平等的原初情 境裡的假設同意。

一、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契約的道德侷限:「同意」為什麼還不夠? 一、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契約的道德侷限:「同意」為什麼還不夠? 2.羅爾斯的假設同意設計:什麼是「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 3.羅爾斯的平等觀:「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如何創造真正的平等?批評與回應。 4.何者是社會正義的適當基礎? 道德應得(moral desert) 合法期望的資格(entitlements to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二、契約的道德侷限 (一)同意 ≠ 正義: 實際簽訂契約(同意)不足以證成它是公平的。例如,1787年的美國憲法承認奴隸制。 唯有實現兩個理想時,契約才具道德性: 1.自主:契約是自願「同意」的,而它產生的義務是自我附加的。 2.互惠(reciprocity):契約是互利的,履行契約的義 務源自回報他人提供給我的「利益」(benefit)。

二、契約的道德侷限 (二)同意的道德侷限: 1.在某些情況下,同意不足以構成具道德約束力的義務。 例1:兄弟交換棒球卡 例2:獅子大開口的水電工 2.在某些情況下,義務的產生不需要同意。 例1:休謨(David Hume, 1711-1776)修房子 例2:紐約街頭的「刮刷男」(squeegee men)

二、契約的道德侷限 在某些情況下,不容易清楚區分義務究竟是來自「同意」還是「利益」。 「互惠」之於義務的道德重要性: 例1:山姆的行動修理車 例2:二十年來對妻子忠心的丈夫,卻發現妻子出軌(也適用同居關係)

三、原初立場 (一)完美契約的想像: 多數真實契約並不完美。若一方擁有談判優勢,同意就沒那麼自願,且交易未必互利。 羅爾斯:對於社會分配問題,所有人都有正義感, 認為社會制度應該以某種具道德正當性的方式來分 配權利、義務與資源。 但是當正義感具體表現在制度設計問題時,將呈現 出不同的正義觀。例如,是否該實施累進稅率?

三、原初立場 羅爾斯:思考適當正義觀的最佳方式就是問,在公平的原初情境裡,我們會同意什麼原則? 正義不等於公平,但正義的核心要義是公平。 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具道德正當性的 正義原則是人們在公平程序中將會同意的結果。

三、原初立場 (二)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為確保公平的締約情境,羅爾斯提出「原初立場」的理論設計。 「無知之幕」確保立約者擁有平等的權力和知識, 它遮蓋住以下的自我認識: (a)自己的社會地位、階級位置、自然天賦、能力和智力等個人條件。 (b)自己的價值觀、理性生活計畫、心理特質(例如樂觀或悲觀的傾向)。

三、原初立場 在無知之幕的遮蔽下,沒有人能針對自己的特殊條件,選擇利己的正義原則。 原初立場中的立約者將採取較保守的選擇策略,希 望選出一個至少能提供必要基本保障的原則。 立約者不會選擇效益主義的正義原則:因為當無 知之幕被拉起,在真實人生裡自己很可能就是宗教 迫害或種族歧視的受害者。 立約者會選擇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

三、原初立場 (三)兩個正義原則: 1.平等自由權原則:每個人對於平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之充分適當體系,擁有平等的要求。在這個體系中,平等的政治自由,且唯有這些自由的公平價值得到確保。 2.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要滿足兩個條件: 機會平等原則:它們所從屬的地位和職位應在機會的公平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 差異原則:它們要對最不利的社會成員最有利。

四、差異原則 (一)不同正義理論的比較: 1.封建貴族制(feudal aristocracy):以出身來決定貴賤尊卑,例如,世襲或種姓制。 問題:出身與努力無關,根據這些偶然因素做分配並不公平。 2.極端自由主義的正義理論:自由市場加上形式上 的機會平等。 問題:實際上的機會可能不均等,由於無法確保 相同的起跑點,所以也不公平。

四、差異原則 3.公平的菁英制(fair meritocracy):自由市場加上起跑點的教育機會平等。 問題:仍允許由能力和天賦的自然分配(自然樂透彩)來決定財富和所得的分配。 共通問題:三種正義理論都錯誤地依道德上任意 的因素(出身、社經優勢、天生愚智)來決定分 配份額。

四、差異原則 (二)對齊頭式平等(leveling equality)的擔憂: 齊頭式平等的例子:馮內果(Kurt Vonnegut, Jr.)的科幻短篇故事〈哈里森.伯吉朗〉(Harrison Bergeron)。 羅爾斯:齊頭式平等不是取代菁英制的唯一選項, 更好的選項是「差異原則」。 差異原則鼓勵天賦優異者發揮、運用他們的才能, 但前提是要瞭解到,這些能力在市場裡獲得的報 償屬於整個社群。

四、差異原則 (三)對差異原則的證成: 核心精神:收入和機會的分配不應奠基在道德上任 意的因素。 個人地位、天賦能力、價值觀等,僅出自特殊機遇 和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沒有人有權聲稱這些天生 而得的地位和能力是他應得的。 正義的要求不允許人們因為這些偶然因素而獲益或 受害,所以必須以無知之幕將它們排除。 根據差異原則,唯有能夠為社會最差階級成員帶來 利益的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才可被允許。

四、差異原則 差異原則表達出強而有力且發人深省的平等觀: 把自然天賦的分配視為一種共同資產,共享這個 分配帶來的利益。那些天生贏家只有在改善輸家 的處境的條件下,才能享有他們的好運氣所帶來 的利益。……較大的自然能力或較有利的社會起 跑點並非任何人所應得的。…… 羅爾斯:差異原則能夠避免把社會分配建立在各種偶然因素上。

四、差異原則 (四)對差異原則的批判: 1.誘因(incentives):天賦優異者可能會減少工作,或者一開始就不發揮他們的天賦。 [羅爾斯的答覆]:差異原則就是為了刺激誘因,才 允許所得不平等,只要這種誘因能夠讓最差階級 者的生活也過得更好。

四、差異原則 2.努力(effort):就算個人對天賦沒有功勞,但他投注很多努力來發展天賦,所以應得努力的成果。 [羅爾斯的答覆]:即使是努力,也可能是優越出生 環境的產物。個人對這類偶然因素沒有功勞。 心理學研究顯示,出生的排行順序會影響一個人 的努力和奮鬥程度。 菁英制的支持者也不會同意只根據努力來決定所 得,「貢獻」和「成就」是更重要的決定因素。 例子:孔武有力和瘦弱無力的建築工人。

五、道德應得與合法期望 (一)分配正義 ≠ 道德應得的資格: 從機會遊戲(game of chance)和技能遊戲(game of skill)的差別談「道德應得」: 大樂透是機會遊戲:一旦開出我買的號碼,我就有 資格得到獎金,但這獎金並非道德應得。 職棒冠軍賽是技能遊戲:贏了比賽就有資格抱走獎 盃,但贏球是不是道德應得,要看是怎麼贏的。技 能遊戲要獎勵的是某些德行的發揮和表現。

五、道德應得與合法期望 羅爾斯主張,分配正義不在於獎勵「道德應得」 理由: 1.我擁有的天賦並不完全歸功於我。 2.在一特定時代裡社會恰巧重視哪些特質,從道德 上來看是任意的。社會重視什麼並非我的功勞。 例子:教師和脫口秀主持人的薪資差距。 拒絕以道德應得作為分配正義的基礎並不意味著努 力工作、遵守規則的人沒有資格享有努力的成果。

五、道德應得與合法期望 (二)分配正義=合法期望的資格: 只有制訂某種遊戲規則後,才產生合法期望的資格,它不在一開始就告訴我們該怎麼制訂規則。 要先決定遊戲規則(稅制、入學標準),才能說 誰有什麼資格(合法期待的資格)。 羅爾斯:分配正義是符合遊戲規則確立後產生的 合法期望。

五、道德應得與合法期望 一旦正義原則確立了社會合作條件,人們就有資 格享有自己依規則所獲取的利益。 假設個人擁有的天賦恰巧不是社會重視的特質, 他的合法期望會變少,但個人價值或德行卻沒有 變少。 這也可以解釋社會最差階級的命運:他們只是缺 乏社會剛好重視的天賦。

六、結 語 原初立場背後的精神:在制訂規範社會合作條件的正義原則時,必須「忘了我是誰」。 六、結 語 原初立場背後的精神:在制訂規範社會合作條件的正義原則時,必須「忘了我是誰」。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為創造更平等的社會,提出了 具說服力的論點。 「實然」不能決定「應然」:自然天賦和社會環 境的分配的確不公平,但正義與否涉及的是社會 制度怎麼處理這些自然分配的事實。 羅爾斯的處理方式:我們應該同意「共享彼此的 命運」,並且「只有當運用我們碰巧擁有的自然 和社會條件有助於共同利益時,才運用它們」。

小組討論 反哄抬法之辯 請問:從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來看,反哄抬法這個制 度是否符合社會正義?你們的看法和理由為何? 2004年,美國佛羅里達州遭颶風侵襲,造成多人死亡和嚴重的財物損失。颶風過後,冰塊一袋從2元漲到10元;250元的小型發電機漲到2000元;旅館一晚的房價從40元漲到160元。 高漲的物價讓民眾譴責商家發災難財,要求應該以該 州的反哄抬法加以制裁。但也有經濟學家認為,反哄 抬法於理無據,價格應由市場供需決定,民怨不構成 政府干預自由市場的正當理由。 請問:從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來看,反哄抬法這個制 度是否符合社會正義?你們的看法和理由為何?

參考書籍 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正義:一場思辨之旅》,臺北市:雅言文化,2011,第六章〈為底層爭平等/ 羅爾斯的自由主義〉 。 林火旺,《倫理學》,臺北:五南圖書,2004, 第五篇第十三章〈 羅爾斯的正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