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Music線上音樂商店終開張 藉數位內容營收分享鞏固Android支持度 Google攜手4大唱片業者其中3家EMI、Sony Music、Universal Music及20餘家小型唱片品牌商,於11月16日推出線上音樂商店,並與T-Mobile USA合作線上音樂付費下載費用電信帳單代收,Google Music亦擺脫Beta稱號正式面世。 Google將Google+的分享功能整合至Google Music,Google+用戶可將從Google Music線上音樂商店購買的音樂曲目,分享給Google+上的友人聆聽。此外,Google Music亦推出Artist Hub,讓音樂藝人與創作者無須透過唱片公司發行,便能將音樂創作在線上音樂商店中上架並直接銷售樂迷。 DIGITIMES Research認為, T-Mobile USA與Google合作電信帳單代收線上音樂購買費用,是此次Google Music正式推出最值得探究的議題。由於Android應用付費下載透過電信帳單代收,有效拉攏全球重量級電信業者支持Android平台與Android Market發展,故此次線上音樂商店甫開張,Google便攜手T-Mobile USA合作線上音樂購買費用電信帳單代收,盼能開啟另一股與電信業者合作推廣其線上音樂事業的風潮。 目前透過Android Market販售或租賃的數位內容包含應用程式、音樂、電子書及影片,現階段只有前2者已具或已宣布即將有電信帳單代收的收費機制。DIGITIMES Research評估,Google未來不僅把後2者亦納入的可能性高,合作的業者也可能擴展至電信業者以外的服務運營商。 DIGITIMES Research分析,Google透過與運營商合作帳單代收用戶消費數位內容的費用,將一部分數位內容銷售營收分享給運營商,而這種合作模式會提高Android裝置用戶對運營商的ARPU,因此運營商對於Android裝置的綁約補貼與推廣銷售會比較積極,進一步亦使裝置業者對Android平台的支持度增加。 Research分析師 林俊吉 luke.lin@digitimes.com
Google線上音樂商店終開張 可經由電信帳單支付音樂購買費用 Google攜手4大唱片業者其中3家EMI、Sony Music、Universal Music及20餘家小型唱片品牌商,於11月16日推出線上音樂商店,初步僅開放美國消費者付費購買,而Google Music亦擺脫Beta稱號正式面世。 此音樂商店位於Android Market之中,與購買付費應用的方式一樣,消費者是透過Google Checkout來支付,然T-Mobile USA用戶不久後則可選擇用電信帳單代收方式,來支付購買音樂的費用。 資料來源:DIGITIMES,2011/11 1
Google Music整合Google+ 讓用戶分享已購買的音樂予社交圈成員 Google將Google+的分享功能整合至Google Music,Google+用戶可將從Google Music線上音樂商店購買的音樂曲目,分享給Google+上的友人。 收到分享訊息的用戶,可免費完整地聆聽完該曲目1次,分享訊息上亦由Google+系統自動嵌入該曲目購買連結,便於用戶購買。 資料來源:YouTube,DIGITIMES整理,2011/11 2
Google Music推出Artist Hub 提供音樂藝人與創作者直接上架與銷售管道 訴求 門檻 拆帳 Google Music亦推出Artist Hub,讓音樂藝人與創作者無須透過唱片公司發行,便能將音樂創作在線上音樂商店中上架並直接銷售樂迷,並可自訂曲目及專輯的銷售價格。 對於音樂藝人與創作者透過Artist Hub上架的資格與條件,Google採行與對待Android應用開發者上架Android Market相同的低門檻作法,只要繳交一次性註冊費用25美元即可。 對音樂銷售營收的分拆比例,也比照Android應用銷售拆帳模式,音樂藝人與創作者可得70%。 資料來源:Google,DIGITIMES整理,2011/11
Google藉由分享Android Market銷售營收 增加運營商及裝置業者對其平台的支持 Device Maker Operator Google眼見Android應用付費下載與全球多家重量級電信業者合作電信帳單代收費用的成績斐然,有效拉攏這些電信業者支持Android平台與Android Market發展,故此次線上音樂商店甫開張,便攜手T-Mobile USA合作線上音樂購買費用電信帳單代收,盼能開啟另一股與電信業者合作推廣其線上音樂事業的風潮。 目前透過Android Market販售或租賃的數位內容包含應用程式、音樂、電子書及影片,現階段只有前2者已具或已宣布即將有電信帳單代收的收費機制。DIGITIMES Research認為,Google未來不僅把後2者亦納入的可能性高,合作的業者也可能擴展至電信業者以外的服務運營商,例如有線電視業者。 Google透過與運營商合作帳單代收用戶消費數位內容的費用,將一部分數位內容銷售營收分享給運營商,這種合作模式,以電信業者來說,不僅可從每位用戶身上增加語音及數據傳輸以外的營收,也可適度減低當笨水管(dumb pipe)的疑慮。 這種合作模式會提高Android裝置用戶對運營商的ARPU,因此運營商對於Android裝置的綁約補貼與推廣銷售會比較積極,進一步亦使裝置業者對Android平台的支持度增加。 Android Device 資料來源:DIGITIMES,2011/11 4
Apple、Google及Amazon核心事業迥異 對數位內容販售的著眼點各異 硬體銷售 網路廣告 線上零售 營業利益率 高 低 透過數位內容 形塑硬體價值 ★★★★★ ★★ ★ 販售數位內容 用以增加獲利 販售數位內容 積累消費帳號 ★★★ 消費行為分析 投遞精準廣告 ★ ★ DIGITIMES Research分析,與蘋果(Apple)及亞馬遜(Amazon)相較,Google的核心事業不是硬體銷售,亦非薄利多銷的線上零售,故販售數位內容的主要目的並非增加營收獲利或形塑硬體裝置的獨特價值,反而是藉此取得消費者的帳號資料或付費工具聯結關係(如信用卡卡號與電信帳單),及分析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作為投遞更精準的廣告(Target Advertising)之用,並從pay-per-click往更高價值的pay-per-action廣告收費方式邁進。 因此,對Google來說,現階段數位內容的販售是1種協助核心事業發展的工具,而在平台競爭方面,數位內容販售的營收分享便成為拉攏相關業者支持的重要策略。 註:星星數愈多表示該項目對該業者愈重要 資料來源:DIGITIMES,2011/1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