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 By John Rawls 第 9 單元:羅爾斯<正義論>2 林火旺 教授 自由主義第九講 “A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 By John Rawls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2.5版授權釋出】
五、推論正義原則的一些背景 (一)對的優先性(the priority of right) 1.正義原則限制可允許的生活方式 1.正義原則限制可允許的生活方式 2.倫理學上兩組語詞:對錯(the right)和好壞(the good)的關係 (1)目的論(teleological theory),如效益主義:用結果的好壞 定義對錯 (2)義務論(deontological theory),如羅爾斯的理論:對錯獨 立於好壞 3.原初立場和政治中立 1.對的優先性:先訂下正義原則,而後在正義原則的界線內才有可允許的生活方式。 自由主義認為,對於什麼是美好的人生,沒有一套標準答案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所以在建立共同生活的合作規則時必須把自己的美好人生觀放在一邊。 正義原則對我們可以選擇的生活方式劃下界線。 2.對錯針對行為,好壞則涉及動機或行為的結果。 目的論主張好壞先於對錯,義務論則主張對錯跟結果的好壞無關。 政治中立:在決定正義原則時不能以任何特殊價值觀作為基礎,作為合作規則的正義原則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五、推論正義原則的一些背景 (二)基本必需品(primary goods) (三)選項的設計提供立約者五種最可能的選 1.定義:一個理性人不論他想要得到其它任何東西 所必須具有的東西 2.從基本結構的角度來看,權利、自由、機 會、權力、所得、財富、自尊等,是社會基 本必需品,這個概念作為立約者選擇的依據 (三)選項的設計提供立約者五種最可能的選 項,其中包括效益主義的正義原則 基本必需品—人在建立任何價值觀或達成目的時所必須要有的事物。 在原初立場時,這些基本必需品是做選擇的價值依據。 羅爾斯認為,在五種正義原則的選項中,立約者最後會選擇他的兩個正義原則。
六、正義二原則的推理 (一)最大化最小值規則(maximin rule) 1.定義:在各種可能的選項中,只考慮每一個選項 1.定義:在各種可能的選項中,只考慮每一個選項 中最差的結果,選擇最差結果中最好的那 一個選項。 2.採取最大化最小值規則的處境有三個特點: (1)情境出現的或然率不可知 (2)選擇者價值觀保守,不願意為進一步獲 利而冒險 (3)被拒絕的選項中有無法接受的結果 最大化最小值規則就是讓最差結果最大化,這是一種相當保守的策略。
六、正義二原則的推理 選擇者獲利(g)的多寡取決於個人所作的決定(d)和情境(c) 情境 決定 c1 c2 c3 d1 -7 8 12 d2 -8 7 20 d3 5 6 g=f(d,c) 因為d3的最小值最大,所以會選擇d3 得失表(gain-and-loss table)
六、正義二原則的推理 (二)原初立場符合採用最大化最小值規則選 擇之特點 1.無知之幕排除有關或然率的知識 1.無知之幕排除有關或然率的知識 2.正義二原則確保令人滿意的最小值,人 不願意為更大利益而冒險 3.其它正義觀會有令人無法接受的結果 (ex:效益主義的正義觀) 2.一旦選出正義原則就不能再改變,所以人一定會採取比較保守的策略,不願意為了進一步的利益而冒險。 3.例如,效益主義的正義原則可能會同意把智能障礙者當奴隸的制度,這讓人無法接受。
七、康德式的解釋 (一)合乎康德的自律 (autonomy)概念 (二)正義原則是康德的定 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三)可以避免康德形上學 的缺點 (一)康德認為人具有理性,能因自己的良心與理性而做出道德行為來自己約束自己,而人的道德行為展現其跟動物最大的不同。 羅爾斯認為他的正義原則符合康德的自律概念,因為在無知之幕後面,是以理性去選擇原則來限制自己。 (二)若是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其行為必然合乎道德,而道德法則對於人這種有限的存在者來說則像是命令一般。 康德認為道德法則不假設個人的興趣、慾望或私人的目的,對所有人都適用。 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也適用於所有人,無論我們的特殊目標為何。在這個意義下,按正義原則行動就像是按定言令式行動。 (三)康德在解釋道德時所遇到的困難是他特殊的形上學假設(從現象界和理智界來看人),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則可以避開這種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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