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heory of Justice(1) John Rawls
一、前言 (一)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生平
一、前言 (二)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基本前提: 1・個人主義; 2・人的平等性; 3・價值多元。 1・個人主義; 2・人的平等性; 3・價值多元。 (三)羅爾斯理論的目的:挑戰傳統正義觀,尤其是效益主義和直覺主義,建立另一個更合理的正義理論。
二、正義的角色 (一)初步觀點 1・正義是社會的第一德行(virtue),正如真理是思想的第一德行。 (1)不允許犧牲少數個人的自由,以換取較多人較大的自由。 (2)平等公民的自由不能因為社會利益的計算,而加以剝奪。 (3)只有為了避免更大的不正義,不正義才可以被容忍。
二、正義的角色 2・社會是人們結合而成的合作性冒險,社會正義原則就是提供社會基本制度分配權利和責任的一種方法,定義社會合作之利益和負擔的適當分配。 3・良序社會(well-ordered society): (1)每一個人都接受且知道他人也接受相同的正義原則; (2)基本的社會制度滿足且被知道滿足這些原則。
二、正義的角色 (二)正義概念(concept of justice)和正義觀念(conception of justice)的區別 1・正義觀念: (1)既存社會不是良序的,所以人們對於什麼是正義會有爭議。 (2)每一個人會認定某些原則才是適當的正義原則,也就是說,每一個人各自都有一個正義觀念。
二、正義的角色 2・正義概念 (1)不同的正義原則或正義觀的共同點; 2・正義概念 (1)不同的正義原則或正義觀的共同點; (2)正義的制度在賦予個人基本權利和責任時,不能對人作任意的區分,這是不同的正義觀都可以接受的。正義觀的不同在於解釋何謂任意區分。
二、正義的角色 (三)具有活力的社會條件 1・正義觀; 2・統合(coordination); 3・效率(efficiency); 1・正義觀; 2・統合(coordination); 3・效率(efficiency); 4・穩定(stability)。
三、正義的主題 (一)本書社會正義的主題:社會的基本結構 1・主要的社會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和重要的經濟和社會設計,它們定義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1・主要的社會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和重要的經濟和社會設計,它們定義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人一生下來就活在制度之中,這些制度決定人們對生命的期待,所以影響生活於其下的人的生命前景至深。
三、正義的主題 (二)本書探討的限制 1・只關注正義問題的一個特例,不考慮一般性的正義。適合於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不一定適用於私人機構; 1・只關注正義問題的一個特例,不考慮一般性的正義。適合於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不一定適用於私人機構; 2・主要探討的是規範良序社會的正義原則,所以考慮的是嚴格服從理論(strict compliance theory),不同於部分(partial)服從理論,後者研究如何處理不正義。
四、正義理論的基本概念 (一)方法論:契約 1・以契約論的方式建構一個適當的正義觀,社會的基本結構是立約者達成協議的思考對象。 1・以契約論的方式建構一個適當的正義觀,社會的基本結構是立約者達成協議的思考對象。 2・契約論預設的是:正義原則是理性、自由人欲提升其利益,在平等的最初立場上願意接受的原則。 3・此一契約的原始處境,定義彼此結合的基本條件,因此而形成的原則將規範以後所有的其它協議。 4・此一認定正義原則的方式,稱為「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四、正義理論的基本概念 (二)契約的原始處境和正義原則的選擇 1・羅爾斯稱其契約論的最初處境為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對應於傳統契約論的自然狀態,原初立場不是實際的歷史狀態。 2・原初立場最重要的特點是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無知之幕保證立約者在選擇正義原則時,不可能因個人的特殊因素而獲利,以確保立約者都處於相同公平的情境,所以正義原則是公平協議的結果,這也是稱此理論為正義即公平的原因。
四、正義理論的基本概念 (三)正義原則和自律 1・正義原則決定之後,依據此原則制訂憲法和法律。 1・正義原則決定之後,依據此原則制訂憲法和法律。 2・任何滿足這樣正義原則社會制度,就表示受到這些制度約束的社會成員,其義務是自我附加的,所以他們都是自律的,因為這是他們作為自由、平等人,如果在公平處境下也會選擇的合作條件。
四、正義理論的基本概念 (四)原初立場立約者的特點:理性的(rational)且互不關心(mutually disinterested)。 (五)正義二原則: 1・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必須平等; 2・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是這樣的結果對每一個人都有利。
四、正義理論的基本概念 (六)使用「契約」的好處: 1・表達正義原則是理性選擇的結果,這樣產生的正義可以被證成; 1・表達正義原則是理性選擇的結果,這樣產生的正義可以被證成; 2・適當的利益分配,是所有團體都能接受的; 3・契約可以傳達正義原則的公開性; 4・契約論有很長的傳統,有助於對概念的定義。 (七)正義即公平不是一個完全的契約論,因為契約論的概念可以延伸至整個倫理體系,而正義即公平只考慮社會正義原則及其相關問題。
五、原初立場及其證成 (一)羅爾斯把正義觀的證成,理解成:如果理性人在原始處境將選擇某原則,則此原則就得到證成。 (二)這種證成觀點的成功,建立在對此一選擇問題之細節性的描述。 (三)羅爾斯認為其原初立場是原始選擇情境,最被贊成的解釋,因為原初立場的假設是基於普遍的共識。 (四)另一個證成的面向:考慮原初立場選出的原則是否和深思熟慮的判斷(considered judgments)相一致。
六、正義二原則 (一)暫時的形式 1・對於和他人相容、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每一個人都具有平等權利。 2・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安排,必須同時是: 1・對於和他人相容、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每一個人都具有平等權利。 2・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安排,必須同時是: (1)合理被期待對每一個人有利; (2)地位和職務對所有人開放。
六、正義二原則 (二)正義二原則內容分析 1・此二原則建議社會結構可以分為兩部分,每一個原則適用一個領域。第一原則有關公民的基本自由,而第二原則適用於所得和財富分配,以及組織中不同權威和責任的設計。 2・此二原則有一個排序,即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 3・「正義即公平」是一般正義觀(the general conception of justice)的一個特例。一般正義觀主張:所有的社會貨財都平等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可以使每一個人有利。
七、正義第二原則的解釋 (一)「每一個人有利」和「對所有人開放」各有兩種解釋,前者可以解釋為「效率原則」(principle of efficiency)或「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後者可以解釋為事業對才能開放或提供公平機會,因此構成四種可能的意義: 1・自然自由體系(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 2・自由主義的平等(liberal equality) 3・自然貴族(natural aristocracy) 4・民主的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
七、正義第二原則的解釋 (二)三種解釋的討論 1・自然自由體系 1・自然自由體系 (1)合乎效率的分配有很多種,效率本身無法決定何種組合是正義的,奴隸制也是合乎效率的分配。 (2)如果接受最初分配就是正義,則這種正義觀顯然會受到自然和社會偶然因素極大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從道德的觀點來看是站不住腳的。
七、正義第二原則的解釋 2・自由主義的平等 (1)這個解釋以機會公平的平等代替事業對才能開放,目的是要減少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 2・自由主義的平等 (1)這個解釋以機會公平的平等代替事業對才能開放,目的是要減少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 (2)其缺點是:雖然消除社會偶然,但由才能和智力的自然偶然決定分配,和由歷史或社會運氣決定,一樣沒有道理。此外只要家庭制度存在,機會公平的情況就無法完全實現。 3・自然貴族:只要求機會的形式平等,仍然受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
八、民主的平等和差異原則 (一)民主的平等 1・此一解釋同時消除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之不當影響。 1・此一解釋同時消除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之不當影響。 2・這個解釋的基本精神是:較佳處境者的較高期望如果是正義的,它的充分必要條件是:其計劃是改善社會最差階級的期望之一部分。 3・充分體現社會是一個合作體系的想法:社會秩序不是為了建構和保障較佳處境者較好的願景,除非這樣做是合乎較不幸者的利益。
八、民主的平等和差異原則 (二)幾點評論 1・應用差異原則時必須區別兩種情形: 1・應用差異原則時必須區別兩種情形: (1)完全正義的設計:最差階級得到最大化,這時候任何較佳階級的改變,都不會再增加其期待。 (2)處境較佳者至少對較不幸者的福祉有所貢獻,但最大化的情形尚未達成,這樣的設計仍然是正義的,但不是最佳的正義制度。
八、民主的平等和差異原則 2・當最差階級的期待達到最大化時,效率原則和差異原則可以相容,因為這時不可能使某人的改善而不傷及他人。如果基本結構是不正義的,正義二原則會要求改善,這時候效率原則和民主平等的解釋就不一致,因為它主張正義先於效率。 3・差異原則的一個明顯意義是:對每一個人有利。如果我們假設期待的不平等性是鎖鏈關係,而且假設階級間的期待是緊密結合,則滿足差異原則,就是:較佳階級獲利也使較差階級因此而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