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週 Chapter IV. §39-40 Chapter V. §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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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週 Chapter IV. §39-40 Chapter V. §47-48 羅爾斯正義論 第10週 Chapter IV. §39-40 Chapter V. §47-48

§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一)自由優先性的意義: 平等自由權原則優先於第二正義原則→自由只能 因自由本身的目的而受到限制。 兩種證成限制自由的情況: (1)限制來自自然限制、人類生活或歷史和社會的 偶然因素→找尋正義的方法來滿足既定限制。 (2)在社會措施或個人行為裡已存在不正義→找尋 正義的方法來回應不正義。

§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問:沒那麼理想的情況下,如何把正義原則運用 到制度?它們是否提供回應不正義的指導方針? 正義理論分成兩部分: (1)理想的部分:確立描述良序社會特徵的原則。 (2)非理想的部分:在較不利的條件下,要採取哪 個原則回應不正義情事。 原則的辭典式排序可指導人們,判斷哪些是必須 優先消除的最嚴重不正義。

§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小女孩「太熱不想穿衣服」,你覺得不行、還 是其實可以? 有位5歲的女童全身赤裸的在台北車站附近玩,有 民眾認為女童裸露不雅觀,上前勸女童穿上衣服, 但女童母親解釋,是女兒覺得熱,自己決定脫衣, 並說「她的身體她自己決定」。 ……女童的父 親……說尊重才是教育的真諦,而要求不是。 [關鍵評論網 2017.9.6] 請問:父母親應該尊重5歲小孩的脫衣選擇,還 是應該給予干涉?為什麼?

§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二)家長式主義(paternalism)的問題:涉及較 小的自由。 為避免因理性能力尚未成熟或因意外而無法做理 性決定,立約者會認可家長式主義的原則。 應根據被代表者已設定的偏好和利益,或基本價 值物理論的指導,來做決定。 須確保當這個人的理性能力發展出來或恢復時, 將會接受為他做的決定,且同意那是最好選擇。

§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兩個規定:來自原初立場的假設。 (1)理性和意志明顯失效或缺乏時,才能證成家長 式的干涉。 (2)必須受正義原則、這個人較持久的目標與偏好 或基本價值物的說明所指導。 家長式主義的原則≠授權他人可採任何方法去侵 犯個人的信念和個性。

§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三)平等自由權原則的二次表述: 第一原則 每個人對於相容於所有人擁有的類似自由體系的 最廣泛平等基本自由之整體體系,擁有平等的權 利。(TJ, 250) [比較]:第一次表述 每個人對於相容於其他人擁有的類似自由的最廣 泛基本自由,擁有平等的權利。(TJ, 60)

§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優先性規則 兩個正義原則被以辭典式的順序排列,且因此自 由只能因為自由的目的而被限制。這有兩種情況: (a)一種較不廣泛的自由必須增強所有人共享的自 由的整體體系,並且,(b)一種比平等自由小的自 由必須能夠被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接受。 (TJ, 250)

§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一)原初立場展現康德的自主(autonomy): 「作為公平的正義」之康德式詮釋,奠基在康德 (Immanuel Kant)的自主概念。 康德主張,道德原則是理性選擇的對象→正義原 則的公開性。 道德立法是在把人描述成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者 之條件下,獲得一致同意→原初立場嘗試詮釋之。

§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康德的自主概念: 我相信康德主張,當一個人行動的原則是他做為 一個自由且平等的理性存有者之本性的最適當可 能表達而被選擇的時候,他就是自主地行動。他 行動所依循的原則不是因為他的社會地位或自然 稟賦,或是考慮到他生活於其中的特殊種類社會 或恰好想要的特定事物,而被採納。按照這樣的 原則來行動,是他律地行動。 (TJ, 252)

§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無知之幕剝奪可讓立約者選擇他律原則的知識。 當人按照兩個正義原則行動時,就表達他做為自 由、平等的理性存有者的本性,是自主地行動。

§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二)正義原則是康德的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康德:定言令式的有效性不預設個人擁有特殊欲 望或目標。 作為公平的正義:支持兩個正義原則的論證不假 設立約者擁有特殊目的。 無論特殊目標是什麼,正義原則適用每個人。按 正義原則行動就是按定言令式行動。

§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三)互不關心的假設符合康德的自主概念: 康德:從不對價值觀賦加預先限制的學說中推導 出某個原則,採取某種價值觀的自由只受這樣的 原則限制。 在原初立場裡,沒有對立約者擁有的特殊目的或 價值觀做任何限制。選出的正義原則是對自由的 適當限制。

§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四)批評與回應: 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按康德的觀點,聖人 和惡棍的生活同樣都是自由選擇的結果? 康德的可能回應:能表達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 有者做的決定,是在行為裡實現真正的自我—本 體我(noumenal self)。

§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康德沒有指出,按道德法則來行動表達出理性存 有者的本性。原初立場的觀念修補了這個缺點。 我們把原初立場想成是從本體我看世界的觀點。 做為本體我的立約者……擁有這樣的欲望,以這 種選擇自由來表達他們做為理智界(intelligible realm)的理性且平等成員的本性。 (TJ, 255) 正義地行動之欲望源自充分展現人做為自由、平 等的理性存有者的本質,不正義的行為則否。

§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於是,原初立場可以被看作是對康德的自主觀和 定言令式的一種程序性詮釋。規範目的王國的原 則就是那些在原初立場中將會被選擇的原則,並 且,對這個狀態的描述使得我們可以解釋,按這 些原則行動,表達出我們做為自由、平等理性人 的本性之意義。這些概念不再是純粹先驗的且缺 乏跟人類行為的明顯連結,因為原初立場的程序 性觀念允許我們做出這些關連。 (TJ, 256)

§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羅爾斯不同於康德的觀點: (1)假設人做為本體我的選擇是集體選擇。被選擇的 原則必須是其他自我都可以接受的。 (2)假設立約者知道他們受制於人類生活的各種條件。 作為公平的正義是人類正義的理論。 [思考]:羅爾斯的康德式詮釋是否成功?這個主張 可能帶來什麼理論或實作上的困難?

Chapter V. Distributive Shares 本章探討滿足第二正義原則要求的制度安排。 41.The Concept of Justice in Political Economy 42.Some Remarks about Economic Systems 43.Background Institutions for Distributive Justice 44.The Problem of 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 45.Time Preference

Chapter V. Distributive Shares 46.Further Cases of Priority 47.The Precepts of Justice (pp.305最後一段-309 第一段) 48.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49.Comparison with Mixed Conceptions 50.The Principle of Perfection

§48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道德應得的概念跟德行(virtue)有關,作為公平的 正義拒絕以之作為分配正義的判準。 理由: (1)在原初立場裡不會選擇這種分配判準。 (2)未能區分「道德應得」和「正當期望」 (legitimate expectation)。

§48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二)依正當期望做分配: 正當期望是由公共認可的規則(正義原則)所規 定的,對彼此的要求。當人做到制度鼓勵去做的 事情後,就有資格要求某些事物。 以球賽為例,區分「有資格得到某事物」(being entitled to something)和「應得某事物」。 正義的體系回應人有資格擁有的,滿足奠基在社 會制度之上的正當期望。

47.The Precepts of Justice (三)拒絕常識的正義準則:依個人的貢獻或努力 做分配。 1.依「貢獻準則」分配的問題: 勞動的邊際生產力取決於供需。除非已適當規範 市場力量和機會的可取得性,否則不能假設遵守 貢獻準則會得出正義的結果。 人有資格擁有什麼,跟他的內在價值無關。例如, 一個人的貢獻取決於供需,但其道德價值(moral worth)不會隨之改變。

§48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2.依「努力準則」分配的問題: 一個人願意付出的努力會受自然能力和開放給他 的選項之影響。 [補充]:你會不會同意僅依努力程度來決定工資?

§48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Q:你是否同意羅爾斯的觀點,分配的判準不應依 據個人的貢獻或努力?為什麼? [補充]: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資源平等觀 假設性拍賣市場→國家給每個人相同的起始資源, 最後的差異結果反映出個人的價值觀和選擇。 假設性保險市場→理性的人會同意納稅以換取社 會保險或福利,來補償天生劣勢者。 正義的資源分配應該「敏於志向,鈍於稟賦」 (ambition sensitive, endowment insensitive)。

§48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3.道德價值跟分配正義無關: 在良序社會裡,每個人擁有平等的道德價值,但 這不蘊含分配份額是平等的。每個人會得到正義 原則判斷其有資格得到的東西。 道德價值的概念不提供分配正義的第一原則。 先決定正義原則、自然義務和責任的原則,而後 道德價值可被定義為擁有一種正義感。 類比財產制度和懲罰搶劫偷竊的法律之間關係。

§48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四)分配正義與懲罰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 有人主張分配正義跟懲罰正義是一體兩面,一個 獎勵道德價值,另一個則懲罰犯罪。 回應: 刑法的目的是要維持基本的自然義務,懲罰只會 落在做出違法行為的人身上。 [部份服從理論] 經濟和社會利益分配的目的:不平等分配份額的 功能是要抵銷訓練和教育的成本,吸引個人進入 最需要他們的地位和結社。 [嚴格服從理論]

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 243-257, 305-315. 延伸閱讀: 1.Larry Krasnoff, “Kantian Interpretation,” in The Cambridge Rawls Lexicon, (2015): 399-402. 2.謝世民,〈論德我肯的資源平等觀〉,《人文及 社會科學集刊》第11卷第1期(1999): 12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