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社會福利法規
立法過程 民國83年提案 85年民進黨婦女發展部主任彭婉如遇害 立法院感受到社會輿論各界之壓力,乃於85年12月31日通過立法
立法目的 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性侵害 VS 性交易?
性侵害犯罪的定義 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p175) 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主管機關及主辦單位 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內政部應設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之建立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 內容應包含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 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
責任通報制度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醫療單位之職責 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院、診所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驗傷及取證 應經被害人之同意,被害人未滿十二歲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取證。 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
傳播媒體等報導之限制 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親屬及社工人員陪同偵訊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之補助 地方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補助 ,項目有: 1.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 用及心理復健費用。 2.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3. 其他費用。
加害人之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1. 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 2. 假釋。 3. 緩刑。 4. 免刑。 5. 赦免。 6. 緩起訴處分。
拒不接受治療及輔導之罰責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1.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 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2.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 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3.未依規定定期辦理登記或報到。加害人屆期 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