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heory of Justice (2) John Rawls
一、機會均等和純粹程序正義 (一)區別三種程序正義 1・完全程序正義(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1)存在一個獨立的標準決定什麼樣的分配是公平的;這個標準的定義先於程序。 (2)有可能設計一個程序實現這個結果。 2・不完全程序正義(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1)和完全程序正義的第一個特點相同。 (2)找不到一個可行的程序,確保這個結果可以實現。
一、機會均等和純粹程序正義 3・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 (1)對於什麼樣的分配是公平的,並不存在一個獨立的標準。 (2)存在一個公平程序,根據這個程序所造成的結果就是正義。 (3)決定正義結果的這個程序,必須實際被執行。
一、機會均等和純粹程序正義 (二)機會均等原則的意義 1・不是為了效率的考量。 2・確保每一個人都可以公平地達成自我實現的價值。 1・不是為了效率的考量。 2・確保每一個人都可以公平地達成自我實現的價值。 3・保證合作體系是一個純粹程序正義。
二、期望的計算基礎 (一)社會基本必需品(primary social goods): (1)定義:一個理性人不論他想要得到其它東西所必須具有的東西。 (2)從基本結構的角度來看,權利、自由、機會、權力、所得、財富、自尊等,是社會基本必需品,這個概念作為立約者選擇的依據。
二、期望的計算基礎 (二)可能的困難: 1・不同的基本必需品的價值如何衡量? 1・不同的基本必需品的價值如何衡量? (1)自由具優先性,不會產生自由和其它價值比較的問題,基本必需品的不平等分配只發在權力、財富和所得的分配上。 (2)運用差異原則會使困難簡化,只考慮不利階級對於這些必需品的組合。 2・不應以基本必需品作為指標,而是以利用它們所期待的滿足:正義即公平不考慮人們如何利用這些基本必需品,也不評估不同價值觀的貢獻。
三、相關的社會地位 (一)兩種社會地位和基本結構正義與否相關 1・平等公民身分; 2・所得和財富分配所定義的地位。 (二)如何定義平等公民? 1・平等公民身分; 2・所得和財富分配所定義的地位。 (二)如何定義平等公民? 1・由平等自由原則和機會均等原則所要求的權利和自由定義。 2・基本結構滿足正義兩原則之後,所有人都具有平等公民的身分。
三、相關的社會地位 (三)平等公民身分的功能 1・評估基本結構是否正義; 2・對於基本自由仲裁問題的解決; 1・評估基本結構是否正義; 2・對於基本自由仲裁問題的解決; 3・涉及共同利益也應由這個立場考慮。 (四)如何定義最不幸階級? 1・評估社會和經濟不平等,以個人的所得和財富水準為依據,而以最不幸階級為指標。 2・很難避免任意性,一種可能是選擇一個特別社會階級,如粗工;另一種可能是不提社會階層,而是以相對所得和財富定義。
四、正義即公平是一種平等主義 (一)差異原則會考慮到補償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dress) 1・自然才能是不應得之不平等,所以必須給予補償。為了提供真正的機會均等,社會必須更注意資質較差及生長環境較差的人,目的是均衡偶然性的偏差,使趨於平等。 2・作法是投入資源在教育方面,以提升最差階級長期的期望值。教育的角色是使人能享受其歷史文化,並參與其中的事務,藉此提供每一個體一個確定的自我價值感。
四、正義即公平是一種平等主義 3・差異原則等於把自然才能當成共同資產,天生資質較佳者必須幫助不幸者。 3・差異原則等於把自然才能當成共同資產,天生資質較佳者必須幫助不幸者。 4・自然條件無所謂正義或不正義,一個人出生在什麼的社會階層,也無所謂正義或者不正義,這些都是自然事實,正義與否決定於在制度中如何處理這些事實。不正義的社會將這些偶然因素併入基本結構中,而正義即公平排除這些任意因素,透過制度設計使自然和社會的偶然變成共同利益。因為人彼此分享命運。
四、正義即公平是一種平等主義 (二)差異原則表達一個互惠觀念(conception of reciprocity),即互利原則。 1・每一個人的幸福都必須依賴社會合作的制度設計,否則沒有人可以過滿意生活。 2・差異原則使資質較佳者可以期待他人願意與他合作。
四、正義即公平是一種平等主義 (三)差異原則可以解釋同胞感(the principle of fraternity) 1・同胞感代表公民之間的平等尊重,也隱含公民友誼和社會團結。 2・差異原則反應此一自然情感,即除非較差者獲利,否則自己也不要較大的利益。通常家庭成員願意依差異原則行事。
五、正義觀的論證 (一)論證的性質 1・正義即公平認為,正義原則是一個最適當的原始情境所達成的協議,所以必須證明正義二原則是原初立場立約者最合理的選項。 2・因為有別人存在,所以一個人不可能得到有他想要的東西,每一個人對應其他人也有其需求的前提下,正義二原則是最佳的選擇。 3・正義即公平的推論是一種演繹推理。
五、正義觀的論證 4・一個均衡穩定情境推論的結果不一定是正當或正義的,其是否具有道德性必須依賴其背景環境,哲學上支持的最初處境解釋是:它所加諸於選擇原則之條件被認為是合理的,即這種情況下選擇的結果,可以從道德觀點接受。原初立場合乎這樣的要求,它可以解釋我們的正義感。 5・有許多種對於最初選擇情境的描述方式,原初立場最能表達選擇情境的合理條件,而且導得的正義觀能得到反思的均衡。
五、正義觀的論證 (二)呈現選項 1・理想上應該呈現所有可能的正義觀念,讓原初立場的立約者選擇,但實際上會有困難。所以羅爾斯的方法是:只列出傳統的一些正義觀及正義二原則。 2・最佳方式是定義出最佳正義觀的充分和必要條件,然後提出一些符合這些條件的正義觀念。但羅爾斯認為一開始不可能不用粗略的方法進行,而且以比較的方式尋找基本結構可能的特點。
五、正義觀的論證 3・列出五種可能選擇: (1)正義二原則; (2)混合理論; (3)傳統目的論; (4)直覺論; (5)利己主義。
五、正義觀的論證 (三)正義的情境 1・社會因互利而合作,但人與人之間有共同利益也有利益的衝突,因為存在共同利益,社會合作使每個人的生活較單獨努力為佳;也因為有利益的衝突,所以人會在乎利益的分配,而分配原則的背景條件就是正義的情境。
五、正義觀的論證 2・正義的情境有二: (1)客觀情境:物質的適度稀有。 (1)客觀情境:物質的適度稀有。 (2)主觀情境:每一個人均有其生命計劃(價值觀),引導其不同的目的。這點可以簡稱為原初立場立約者彼此互不關心。
五、正義觀的論證 3・正義情境的幾點補充: (1)羅爾斯假設立約者知道自己處於正義的情境;假設立約者儘可能提升其價值觀,而且不受先存之道德的約束;也假設立約者是一個永遠的道德代理人,會關心下一個世代的利益。 (2)互不關心的假設是保證正義原則不建立在強的假設之上,原初立場是結合普遍共享而且是弱的條件。假設互不關心且不願意為他人犧牲自己利益,目的是為了表達正義問題產生時,人的行為和動機。
五、正義觀的論證 (四)對的概念(the concept of right)之形式限制 1・原初立場立約者的處境受到某些限制,開放給他們可能的選擇及他們對情境的知識,都在許多方面受到侷限,羅爾斯稱這是所有選擇倫理原則時合理的限制。 2・羅爾斯認為,在呈現給立約者的正義觀念清單中,似乎可以加上一些合理的形式條件,這是從道德原則所要執行的功能中導得,即道德原則是為了調整人們對制度和彼此之間的要求,所以如果正義原則要扮演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角色,自然需要這些限制。
五、正義觀的論證 3・因此合理的正觀觀念應該滿足以下五個形式條件: (1)原則應該是一般的(general); 3・因此合理的正觀觀念應該滿足以下五個形式條件: (1)原則應該是一般的(general); (2)原則應該是普遍的(universal); (3)公開性(publicity); (4)對衝突性主張可以排序(ordering); (5)終極性(finality)。 4・此形式條件本身並沒有排除傳統的正義觀念,但是排除各種形式的利己主義。
五、正義觀的論證 (五)原初立場 1・基本精神:原初立場的概念是設立一個公平程序,目的是以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作為理論的基礎,所以必須取消特定之偶然性,因此假設立約者處於無知之幕之後。 2・無知之幕:排除立約者對自己所有的特殊知識,唯一知道的特殊事實是:知道他們的社會是處於正義的情境。但是立約者知道有關人類社會的一般性知識。
五、正義觀的論證 3・責難和回應 (1)原初立場排除所有特殊知識,使人難以掌握其意義。羅爾斯的回應是:只要在推理時依據適當的限制,任何人都隨時可以進入這個處境或模擬此一假設情境的思辨。原初立場不是某一時間、某一群人聚在一起,而是一個自覺的自然指引,所以是任何時候皆可以採取的觀點。
五、正義觀的論證 (2)有人認為無知之幕是不理性的,他們主張正義原則應該在所有知識皆可以得到的情況下選擇。羅爾斯的回應是: a)原初立場的選擇可以視為任何一個人的選擇,所以可以達成一致的協議,如果在資訊充足下談判,很難達成一致的解答。 b)如果原初立場允許特殊知識,結果會被任意之偶然性的偏見所影響,會受到利益的威脅。 c)在資訊充分下如果要達成一致的選擇,只有某些極明顯的事情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