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正義論 第11週 Chapter VI. §51-54
Chapter VI. Duty and Obligation 本章要旨:探討適用於個人的自然義務和責任。 51.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Duty 52.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53.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54.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Chapter VI. Duty and Obligation 55.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56.The Defini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57.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58.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59.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一)正義的自然義務: 從正義理論的觀點,最重要的自然義務是支持並 促進正義的制度。 (1)存在正義的制度且適用於我們時,遵守該制度並 盡到自己的職責。 (2)不存在正義的制度時,若只需付出較小代價,則 協助建立這樣的制度措施。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假設採效益原則作為個人行為標準→導致不融貫 的「對」的觀念。適用於制度和個人的判準無法 適當相符。 立約者會選擇相容於兩個正義原則的個人行為原 則。效益主義被排除作為義務和責任的一般說明。 [反思]:羅爾斯的這個論證有什麼問題?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問題B:如果立約者要求在自願行動的條件下才遵 守正義制度,比較不好嗎? 羅爾斯:兩個正義原則的辭典式排序已確保平等 自由,不需要進一步的保證。 確保正義制度穩定性的最簡單辦法是,無論個人 是否有自願行動,都要支持並遵守正義的制度。 避免兩種導致不穩定的傾向:自利、對他人忠誠 性的憂慮。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把人們的政治連結奠基在責任原則,會使保證問 題(assurance problem)變得複雜。 沒有理由冒險,過度依賴主權的強制力。 因此,會得到同意的是正義的自然義務,而非效 益原則。這個義務是對個人的基本要求,責任原 則僅發揮補充作用。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二)相互尊重的義務(duty of mutual respect): 這個義務是對一個人展現其做為道德存有者應得 的尊重。 展現相互尊重的方式: (1)願意從他人的「好」的觀點,來看待其處境。 (2)當自己的行為對他人利益產生實質影響時,準備 好要給出理由。 相應於道德人格(moral personality)的兩個面向。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儘管立約者互不關心彼此利益,但知道他人的冷 淡和輕蔑,會影響自尊和對自身目標價值的信心。 生活在實踐相互尊重義務的社會,每個人都獲益。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三)相互幫助的義務(duty of mutual aid): 康德:提出這個義務的根據在於,可能出現需要 別人幫忙的情況。 從長遠來看,支持相互幫助義務的原則符合人的 利益。 這個原則的價值主要由對他人良善意圖的信心感 和信任、如果自己有需要別人就會幫忙的認識來 衡量。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四)如何解決自然義務的衝突: 優先性問題:當自然義務彼此之間或跟責任、超 義務行為達成的價值產生衝突時,該如何權衡? 羅爾斯:不存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明顯規則。 羅斯(W. D. Ross)對兩種義務的區分: (1)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的義務(duty other things equal):或稱「初確義務」(prima facie duty)。 (2)考量所有條件後的義務(duty all things considered)。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羅爾斯:正確判斷依賴道德情境的所有相關特徵。 主張完全責任(perfect obligation)總是優先於非完 全責任(imperfect obligation),是錯誤的;且無法 解決完全責任之間的衝突。 對現在討論的目的來說,這裡採取羅斯的概念是 合適的。 [思考]:羅爾斯在規範倫理學方面採取何種立場? 跟康德、羅斯有何異同?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一)為什麼還需要公平原則? 適用於個人的所有「責任」都是從公平原則產生。 公平原則有兩部份: (1)說明個人如何獲得責任。 (2)設下「制度是正義的」這個條件。 (2)的目的是要確保,唯有滿足某種背景條件時才 會產生責任。 支持理由:原初立場中的立約者將會堅持它。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Q:為什麼已有各種自然義務的原則,還要有規定 責任的公平原則? 為了表明「責任是自由承擔的,所以受約束」的 事實,提出公平原則是有用的。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二)公平原則與承諾(promises): 承諾的規則:如果某人在適當環境裡說出「我承 諾去做X」,那麼除非獲得某種豁免條件,否則 他一定要去做X。 這個規則本身不是道德原則,而是構成性常規 (constitutive convention),就像法律和遊戲規則。 承諾的規則如何說明適當環境和豁免條件,決定 了它代表的實作是不是正義的。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為確保平等自由,使承諾的實作可成為個人能夠 使用、讓合作協議變得穩定的理性手段,對適當 條件的限制是必要的。 兩個正義原則也適用於承諾的實作。 真正的承諾(bona fide promise):當承諾的規則代 表正義的實作時,符合該規則產生的承諾。 忠誠原則(the principle of fidelity):遵守真正承諾 的道德原則。 遵守承諾的責任是從公平原則得出的結果。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承諾的實作帶來的利益:確立並穩定合作體系, 使得雙方能夠從合作中獲益。 這是為了自身利益而自我施加的道德要求。 因此,從原初立場的觀點來看,立約者同意公平 原則顯然是理性的。 作為公平的正義主張,各種道德義務和責任的原 則,是原初立場裡會選擇的原則。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一)要遵守不正義的法律嗎? 《民法》親屬編的相關規定: 1930年以前,民法第1138 條:「家產原則上由諸 子按人數均分,女兒無繼承權」。 1985年以前,民法第1017條:「不屬於妻之原有 財產與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推定為夫所有」。 1996年以前,民法第1051條:「兩願離婚後,關 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 約定」。 請問:人有遵守這些法律的義務嗎?為什麼?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Q:在什麼狀況下、何種程度內,個人必須遵守不 正義的制度和法律? 羅爾斯:法律的不正義並非不遵守它的充分理由。 當社會基本結構是合理地正義,只要不正義法律 不超過某種限度,仍須承認該法律具約束力。 非理想理論「部份服從理論」的相關問題:懲罰 和補償正義的理論、正義戰爭、基於良心的拒絕、 公民不服從和軍事抵抗。 假設背景脈絡是接近正義的狀態。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二)跟政治義務和責任有關的要點: 1.接受現有制度的義務和責任有時會被凌越。 不遵守能否得到證成,取決於法律和制度的不正 義程度。 產生不正義的兩種方式: (1)現有制度可能背離公共接受的、多少是正義的標 準。 [公民不服從] (2)現有制度雖符合盛行的正義觀或主流階級的觀點, 但該觀點可能是不合理或不正義的。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2.因為人有支持正義憲法的義務,所以通常也有遵 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理由]: 正義的憲法是不完全程序正義:沒有可行政治過 程可保證,根據正義憲法制訂出的法律是正義的。 憲法過程須依賴某種投票形式:假定某種經適當 限定的多數決規則(majority rule)是實作上必要的。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維持正義制度的自然義務要求人,只要不正義的 法律和政策沒有超出某種界限,就要遵守它們。 我們必須支持正義的憲法→須遵守憲法的一個基 本原則—多數決規則。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三)為什麼會同意要求遵守不正義法律的憲法規 則? 1.從憲法會議的觀點,同意這樣的規則比較好: a. 沒有哪個可行程序的決定總是對自己有利。 b.同意其中一個程序總比根本沒有達成協議要好。 立約者對正義的看法可能衝突,為了從有效立法 程序中獲益,他們會同意某種形式的多數決規則。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但立約者同意只在某種條件下容忍不正義的法律。 [條件]: a.就長期來說,不正義的負擔多少會平均分配給不 同團體。 b.在任何特殊例子中,不正義政策的壞結果不應太 嚴重。 [思考]:在台灣,原住民族的處境是否符合上述條 件?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2.守法的習慣代表人們對彼此合作意願的承諾: 公民禮節(civility)的自然義務:不訴諸社會措施的 缺陷作為不遵守的藉口,也不利用規則的漏洞來 促進自身利益。 如果沒有對這種義務的認可,就會破壞人際之間 的相互信任和信心。 [反思]:羅爾斯的主張是否能夠說服你,願意遵守 某些不正義的法律?為什麼?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一)多數決規則: 某種形式的多數決規則是達成正義且有效率的立 法之最佳方式,相容於平等自由。 基本條件:程序應滿足背景正義的條件,即確保 各種政治自由及其公平價值(滿足第一正義原 則)。 但即使具備這些條件,也未必能保證制訂出正義 的法律。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二)理想立法程序中多數決規則之地位: 即使是理性的立法者也經常得出不同結論,所以 有必要投票。 假設理想立法程序得出「參與的多數人都將支持 這個法律或政策」,那麼該法律或政策就是足夠 正義的,或至少不是不正義的。 在理想程序中達成的結果不是妥協,而是嘗試找 到符合正義原則的最佳政策。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三)對多數決規則的證成: Q:多數的意見如何可能是正確的? 孔多賽(Marquis de Condorcet):如果立法代表做 獨立判斷,且做出正確判斷的可能性大於不正確 判斷,那麼多數決投票的正確機率會增加。 羅爾斯:這個觀點是錯的。 a.無法確定立法代表做出正確判斷的機會大於做出 不正確判斷的機會。 b.不同人的投票並非獨立的,他們的觀點會受討論 過程的影響。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1.討論的好處: 通常仍假定,多人之間的理想討論比個人的單獨 審議更可能得出正確結論。 理由:討論可檢查自己是否有偏見、擴展觀點、 結合資訊並擴大論證範圍。 嘗試陳述出公共審議正義問題的一套理想憲法、 一組經良好設計的規則能帶來更多團體的知識和 推論力量,至少可得出最接近正確的判斷。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理想立法程序跟理想市場過程的區別: (1)目的不同:理想市場過程導致效益,理想立法程 序導致正義。 理想市場是完全程序,即使人人都追求自利,也 能達成有效率的結果。 理想立法程序是不完全程序,沒有可行方法可保 證產生正義的法律。 把經濟理論運用到立法過程有嚴重缺陷。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2)判準不同:理想市場過程考量欲望的相對強度, 理想立法程序則根據正義原則做判斷。 制訂正義立法標準時應重視深思熟慮的集體判斷。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2.作為政治上的解決辦法: 多數決規則是最可行的方法,可實現某種由正義 原則事先規定的目的。 假設能確定被表決的法律是真誠想遵守正義原則 的理性立法者能合理贊成的,那麼多數的決定就 具實作上的權威性,但不是決定性的(definitive)。 準純粹程序正義(quasi-pure procedural justice): 立法階段必須依賴實際討論過程,在允許範圍內 選擇政策,但最後的結果不必然是正確的。
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333-362. 延伸閱讀: 1.林火旺,《羅爾斯正義論》,臺北市:臺灣書店, 1998 。〈第六章 公民不服從〉。 2.Miriam Ronzoni, “Obligations,” in The Cambridge Rawls Lexicon, (2015): 574-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