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出口退税业务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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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出口退税业务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 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 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 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 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 口退税率;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 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 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 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 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 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 ,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新旧征退税率比较表

例:外贸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商为其开具的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答:3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的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的13%的退税率。

例:生产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是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批原材料均用于生产某种出口货物。4月30日,A将该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答:应统一按照调整前16%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注:出口退税和留抵的衔接-递减额不影响期末留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关于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如果没有报关单信息的话,填写无相关电子信息查询申请并导出上传至网上税务局

关于延期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手册核销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以《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上的结案日期为准

感谢您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