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相关业务辅导 江东区国家税务局“蒲公英”纳税人学校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防伪税控相关业务辅导 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 防伪税控相关业务 热点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适用范围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流程 防伪税控系统设备 防伪税控相关业务流程 热点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
增值税发票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通用机打发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 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他零售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通用机打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接受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发票实行限票种、限面额、限月(次)领购量制度。 日常的领购、保管、开具等基本规定要遵守修订后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见总局2011第74号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红字发票)、报税、认证等具体规定要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和国税发[2007]18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发票实行限票种、限面额、限月(次)领购量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流程 发票作废 开具红字发票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未记账;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随便作废。作废条件如下(购销双方配合):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没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作废重开。必须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货方凭购货方提供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流程 开具红字发票 【报送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一份)(随带电子文档)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3)销货方申请的:销货方出具的书面材料或购货方拒收书面材料(原件); 【基本流程】 即办: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接收、核对、录入、开具) 【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有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②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但要说明具体的理由; ③购买(接受)方应及时作“进项额转出”处理;
发票丢失 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流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至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二份) 或《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情况表》(一式三份) (2)挂失、损毁、被盗证明材料(原件); 【基本流程】 即办: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接收、核对、录入、备案) → 罚款→窗口核销发票→开票系统中自行作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申请抵扣的,有小伙防盗器销货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报送资料】 (1)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式一份)。 【基本流程】 即办: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接收、核对、打印)
防伪税控相关业务
自2014年10月起,税务总局组织实现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简称增值税税控系统)功能互通。即纳税人任选一种增值税税控系统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和专用设备(税控盘系列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准备,专用设备须从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其中,税控盘/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从事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防伪税控系统设备
防伪税控初始发行 防伪税控相关业务流程 防伪税控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信息载入空白金税盘、报税盘的行为。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报送资料】 (1)金税盘、报税盘 (2)自行开票:《防伪税控企业操作员资格证书》 代理开票:企业与税务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税务事项通知书(票种核定通知》 (5)《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基本流程】 自行开票:纳税人→管理员同意审批《纳入/退出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申请表》→取得资格证书→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购买防伪税控设备→防伪税控岗受理发行 代理开票: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购买防伪税控设备→与税务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 →防伪税控岗受理发行
防伪税控相关业务流程 防伪税控变更发行 购票数量变更:《税务事项通知书(票种核定通知)》、IC卡/金税盘 【报送资料】 企业名称变更:金税盘/金税卡、IC卡、新税务登记证 购票数量变更:《税务事项通知书(票种核定通知)》、IC卡/金税盘 开票限额变更:《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通知书》、 IC卡/金税盘; 【基本流程】 即办: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管理员同意审批→防伪税控岗受理变更
防伪税控重新发行 防伪税控相关业务流程 防伪税控重新发行,是对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因防伪税控设备丢失、被盗、损坏,或由于特殊原因致使金税卡信息紊乱无法正常使用,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发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对纳税人的金税卡、IC卡重新写入开票授权信息。 【报送资料】 (1)专用设备更换单(损坏金税卡) (2)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 (3)更换后的金税卡、IC卡/金税盘、报税盘(若仅IC卡或报税盘损坏,只需损坏的设备) (4)当月已开发票的记账联、作废发票及全部空白发票(联次齐全) 【基本流程】 即办:纳税人→购买新设备→防伪税控岗受理→扫描录入已开发票→重新发行新设备→退回并重新发售空白发票
防伪税控注销发行 防伪税控相关业务流程 防伪税控注销发行,是指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 ①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的;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③减少分开票机的;跨区迁出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由税控管理岗在岗为谁动系统注销操作。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涉税事项注销申请审批表》(注销、迁移) (2)《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申请审批表》(取消设备) (3)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金税盘、报税盘 (4)当月已开发票记账联、作废发票及全部空白发票(联次齐全) 【基本流程】 即办: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核销发票→防伪税控岗受理→扫描录入已开发票→作废空白发票→注销设备
防伪税控相关业务流程 代理开票改自行开票 代理开票该自行开票,是防伪税控企业取消与税务事务所原有代理协议,取回设备并自行开票的行为。 【报送资料】 (1) 《防伪税控企业操作员资格证书》 (2) 《纳入/退出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申请表》 (3)税务登记证 【基本流程】 即办:纳税人→管理员同意审批《纳入/退出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申请表》 → 培训取得资格证书→防伪税控岗受理→填写《集中开票工作联系单》(第一联由税务所盖章后带回)→税务事务所拆设备→自行开票
发票误作废恢复 防伪税控相关业务流程 发票误作废恢复,是指将正常增值税发票误操作作废后恢复发票的业务。进行误作废恢复操作的前提是:购货方已认证发票、销货方未进行抄报税工作。该操作需在次月报税期内进行。 【报送资料】 (1)误作废需恢复的发票记账联 (2)税务登记证副本 【基本流程】 即办:纳税人→防伪税控岗受理→扫描误作废发票→进行存根联报税→纳税人自行抄报税。 【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开票系统中下载的报表数据,需加入该误作废发票金额。
防伪税控相关业务流程 发票重复 发票重复,是指在纳税人购买发票或开完已购发票后,开票系统中出现已开具的同一段发票(代码相同且号码相同)。 【报送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IC卡或报税盘 【基本流程】 即办:纳税人在开票系统中自行退回重复发票→持IC卡或报税盘至防伪税控岗受理→退回重复发票
发票退票 防伪税控相关业务流程 因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重新发售等业务。 【报送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IC卡或报税盘 (3)已领用的空白发票 【基本流程】 即办:纳税人在开票系统中自行退回错误发票→持IC卡或报税盘至防伪税控岗受理→退回错误发票→重新发售正确发票
热点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在快递途中丢失一张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对方苏州税务所说不能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这个该怎么处理,没有此单,我无法让税务开具红字发票证明单,那就意味着不能重开发票 不能退税。求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您单位可以要求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热点问题解答
热点问题解答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能否使用英文? 答:中文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中文开具,规格型号中涉及有英文字母的,可以辅助使用.如:餐具套装,型号为TM-1。 热点问题解答 问: 我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进行了公益性捐赠,可以要求电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点问题解答 问:简易征收项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简易征收项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点问题解答
问:本月接到服务单位通知说,机动车发票开票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系统要合并为同一个系统,服务商也要成为一家,现在防伪开票现代办提供,机动车开票软件由百旺金赋提供。如果后期使用现代办软件,请问我们向百旺金赋采购的机动车开票扫描抢的保修如何解决(保修3年)? 答:本次打通整合的试运行范围:(一)2014年10月1日后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现有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金税盘又使用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邮政业、电信业及铁路运输业纳税人不纳入本次试运行范围。 对于目前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金税盘又使用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的纳税人,在纳税人选择确定了继续使用的税控系统后,由系统服务单位给予免费升级与安装,对于纳税人不需使用的专用设备,按照专用设备缴销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我局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税控系统打通整合从10月20日起开始试运行,具体到时您所属主管税务分局会通知到企业,税务机关通知您后可以自愿选择系统服务单位,由您选择后的服务单位给予免费升级与安装,至于硬件维修按照相关规定在保修期内原服务单位可以维修。 热点问题解答
问:增值税发票7月份已认证,8月份申报时忘记下载进项税,9月份申报时才发现7月份认证数据未申报抵扣,请问可否修改错误的申报表,7月份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热点问题解答
问: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且对方取得发票后已认证,现在对方要部分退货,本单位需要给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具体如何操作? 答:购货方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认证,又发生退货,需要购货方企业先在开票系统中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然后购货方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凭相关资料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然后将通知单转给销货方企业,销货方企业凭通知单,给购货方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点问题解答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处理? 答:携带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式一份)和公章,到大厅办理《丢失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购方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销方提供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办理认证和申请抵扣手续。
热点问题解答 问:我单位丢失了一份机动车销售发票,可以申请补开发票吗?具体有哪些程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购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中明确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热点问题解答
热点问题解答 问:我企业委托境内某船舶运输企业提供国际海洋运输服务,并向其支付了国际海洋运输费用,船舶运输企业为什么不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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