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申报培训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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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申报培训 2016年5月19日

一、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二、《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四、 网上办税平台

相关规定: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月度15日内(增值税),季度15日内(增值税、所得税),年度5个月内(所得税年报)

纳税期限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为一个季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可以为一个季度 2016年6月27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 缴纳增值税。 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全部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一主表八附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0号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增值税政策法规之间的关系好比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增值税的许多政策性规定,如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的转出,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规定等,都会体现在纳税申报表中。因此,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前提是熟悉并理解增值税有关政策。 。

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 1.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按上述规定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对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营改增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

2.对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营改增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 (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 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自己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 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税率 适用范围 17% 13% 11% 6% 零税率 征收率 3% 5%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11%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增值电信服务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征收率 3%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 5% 不动产销售和租赁中的简易征收

附表一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包含5月1日后缴纳增值税但开具的地税发票) “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附表一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差额扣除是用价税合计销售减掉掉扣除项目含税金额,而后再除以(1+适用税率),比如旅游业差额

附表一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附表一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附表一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 第13b、13c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1)第13a至13c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附列资料一 各行说明: 5..第16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第17行“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附列资料一 各行说明: 7.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8.第19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发票认证抵扣 1.一般规定 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A级2016年3月1日 、 B级2016年5月1日 (在纳税申报时仍然填写在附表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备注】省局规定: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1日后按照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2015年度联合纳税信用评价评定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未参评户以及对2015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评或复评,纳税人按补评或复评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2016年8月1日后新开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对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之前,暂按C级纳税信用级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发票认证抵扣 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规定 税总发[2013]76号、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11日取得一份开票日期为2016年6月1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于2016年11月27日前通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办理平台”上传至税务机关。于次月收到“比对相符”的稽核结果。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注明的“税款金额”,应于当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应填入2016年12月征期申报的所属期为“2016年11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进项税额栏次。如当期未填入申报表抵扣的在以后月份均不予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红字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红字发票开具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时,首先填写附表二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主要为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填写。

各栏说明: (一)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

各栏说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填报在第2栏中。 2016年3月1日起,信用等级A级的一般纳税人取消扫描认证,只需网络勾选确认。 2016年5月1日起,范围扩大至信用等级B级的一般纳税人。

附表二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附表二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2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附表二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本栏“金额”“税额”<第1栏+第4栏且本栏“金额”“税额”≥0。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五)》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附表二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反映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表二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附表二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附表二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附表三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附表三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行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13行。

附表三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

(三)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金融商品转让的负差不能跨年结转。

附表三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附表三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附表三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

附表三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附表四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增值税 附列资料五 《附列资料(二)》第9栏 《附列资料(二)》第10栏

增值税 附列资料五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填写在第4列。 本列数≤《附列资料(二)》第23栏税额

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列数≤《附列资料(二)》第23栏“税额”。 “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本期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按表中公式填写。

本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数。一共21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 进项结构明细表 第1栏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

减免税明细表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增值税 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增值税 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 “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 增值税 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表说明

“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表说明 “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即征即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增值税 申报表主表 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本栏“一般货物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注意: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栏 66

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增值税 申报表主表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b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增值税 申报表主表 第7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第8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注意:第8栏≥第9栏+第10栏

增值税 申报表主表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增值税 申报表主表 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增值税 申报表主表 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增值税 申报表主表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 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 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 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主表重点项目及填写说明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异地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甲企业2019年9月将2016年6月购进的食堂大楼用于办公大楼,该大楼购进时价款1110万元(增值税110万元),转作办公使用时,该大楼净值555万元,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万元,海关专用缴款书45万元(申报表如何填写) 不动产净值率555 ÷1110=50%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10 ×50%=55万元 本期允许抵扣 55×60%=33万元

附表二第8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甲企业在2016年4月“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数”金额是30万元,2016年5月销项税额是100万元,进项税额是50万元,17%税率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是20万元,计算本期应纳税额。(申报表如何填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G 宾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 月发生以下业务:客房住宿费收入106 万元,购进桌椅、床被单等房间用品适用17%税率的增值税货物11.7 万元。

(一)增值税申报 对G 宾馆来说,在此次税负分析工作中,在界定它的营改增主行业及主征收品目时,根据《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表》,首先它属于“生活性服务业”,最后在该行业目录下找到他的对应的主行业应为“住宿业”,其对应的主征收品目应标识为“住宿服务”。 该宾馆当月的增值税申报如下: 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 进项税额=11.7÷(1+17%)×17%=1.7 万元) 应纳税额=6-1.7=4.3(万元)

(二)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按照《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填写“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住宿服务收入应选择为“070402 住宿服务”,其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6%,营业税税率为5%。

第三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测算。分别填写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其他项目根据表内公式和申报表有关内容自行计算。 C 公司本期应税项目不含税销售额为500 万元,实际扣除金额为0,仅发生不动产销售业务,则第7 栏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55÷55×33=33(万元)。

www.wsbspt.com 网上办税平台 如出现登陆等技术问题可拨打965432 网上办税平台涉及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银互动等12大类121个服务事项,涵盖199个涉税业务。 按照业务能否在网上办结及办理程度,将业务类型划分为“受理即办类”、“预申请类”、“告知类”;新增“延伸类”服务,以确保平台便捷和易用 www.wsbspt.com 如出现登陆等技术问题可拨打96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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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电子申报软件

常见问题 2014年10月14日

1、纳税人注销税控设备,来前台在进行注销报税时,需要仔细核对在金税系统中纳税人是否有税控发票结存,没有结存才可以进行注销报税。如果有税控发票结存,必须要提醒纳税人自行在开票系统中进行空白发票作废后,方可进行注销报税。 2、有税控盘的纳税人或者个体户,无论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无论上期是否开票,每月初需自行进行抄报税,否则将出现税控盘锁死情况。 3、每月必须在申报完成和金税盘、税控盘清零解锁后才可以领用发票。发票的领用是根据发票票种的核定按月发售,如上月未领用,未领用发票的数量不能带到以后月份。

咨询渠道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市县区各办税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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