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讲解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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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讲解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讲解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2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9号)

(二)主要内容 总局2016年第13号 总局2016年第27号 总局2016年第30号 省局2016年第9号 1.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 2.申报资料:必报资料和其他资料 。 3.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4.废止相关公告 1.调整《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2.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3.明确通行费抵扣方法 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由四大行业一般纳税人填写 1.明确我省纳税人申报必报资料和备查资料内容 2.明确必报资料的报送要求和备查资料的管理要求。 3.明确《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报送要求 4.明确了申报软件下载地址 5.废止相关公告

(三)省局9号申报公告 1.生效时间及适用范围 (1)2016年6月1日 (2)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一般纳税人必报资料 1 总局要求 2 3 4 5 6 7 8 9 10 省局增加 11 序号 资料名称 说明 备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总局要求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其他纳税人不填。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发生相关业务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 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填写 7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填写 。 10 《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或抵减应纳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 省局增加 11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3)其他申报表 A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 B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四大行业”)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填报 例外: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如汇总纳税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及经销企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规定填报。

3.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1 2 3 4 5 6 7 8 序号 资料名称 与13号公告差异 备注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一致 2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清单作为必报资料, 《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5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验联。 6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清单作为必报资料,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7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按规定预征缴纳增值税后,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其清单。 省局增加 8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资料管理 (1)申报方式 一般纳税人 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 通过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

(2)必报资料管理 A 纸质资料报送时间 a 网上申报: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报送 b 上门申报:直接报送 B 报送内容 一般纳税人: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电子数据(上门申报提供) C 归档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当期纳税申报后,所有必报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要求归档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3)备查资料管理 A 备查资料不需报送 B 按单证种类和所属时期分别装订 C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粤国税发〔2009〕115号) 5.废止相关文件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粤国税发〔2009〕1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注意:1.《增值税销售货物及扣税凭证明细》,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清单》(包括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清单》,不作为备查资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四)申报相关事项 1、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预缴税款纳税地点 (1)转让不动产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不动产经营租赁 A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B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4、取消增值税认证的政策 从5月1号起,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及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网址:https://fpdk.gd-n-tax.gov.cn 纳税人在USB插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登录以上网址,即可进行操作。

注意:1.操作员每个税款所属期进行勾选、确认的操作窗口期,为当月申报期结束后第一日到次月申报截止期前2日(例如:当月和次月申报期均为15日,当月勾选、确认时间为当月16日到次月13日)。 2.操作员必须在可操作的窗口期内对当期勾选的数据进行手工确认。纳税人可在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和确认操作窗口期内,对当期勾选的发票进行多次确认。

3.超过可操作窗口期,仍未确认的数据,平台将自动将已勾选未确认的数据回退为未勾选状态,视同当月未做勾选,符合抵扣的时限规则时可在下期继续进行勾选。 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了解有关操作指引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讲解

(一)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1.表式 2.表式变化 3.省局新增表式 4.表间逻辑关系

2.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变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序号 资料名称 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表头变化,结构未作调整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将“应税服务”等表述统一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加“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结构未作调整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加“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修改“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为“其他”,删除“非应税项目用” ,结构未作调整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增加“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5%征收率的项目”,修改部分表述,结构未作调整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加“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新增 7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不变 8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加“其中:跨境服务” 10 《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在原《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抵扣清单》基础上修改,增加“预征缴纳税款”项目 11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修改个别表述

A 所属期2016年4月“一般项目”列期末留抵税额>0 B 试点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仅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1.主表 (1)留抵挂账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所属期2016年4月“一般项目”列期末留抵税额>0 B 试点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仅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C 兼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意事项: A 原已兼营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3+7”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留抵挂账 B 留抵挂账仅针对2016年5月(如:原缴纳增值税的销售仅有销售货物,2016年5月没有应税行为收入,6月或以后才发生应税行为收入的,6月或以后也不需留抵挂账) C 仅针对一般计税项目,即征即退不留抵挂账 D 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 A市某大型企业,从事建筑材料生产、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元。2016年5月发生建筑工程服务。

(2)应纳税额减征额 属于税收优惠,包括: A 销售旧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3%减按2%、高速公路通行费(不动产经营租赁)简易办法5%减按3%、个人出租住房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等 B 税控设备费用及维护费抵减税款 C 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的扣减增值税政策: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逻辑关系: A 填写本期数时 “应纳税额减征额” ≤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即保证“应纳税额合计≥0” B 不足抵减部分,留待下期继续抵减 C 对应填写附列资料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或《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

(3)“分次预缴税额” A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B 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C 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D 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注意事项 (1)销售按对应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2)营改增差额扣除项目 (3)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项目与税率、差额征税项目对照表》 (4)营改增即征即退项目(36号文3项) (5)营改增免税项目(36号文40项+39号文7项)

(6)特殊开票情况申报处理 A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票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a 不需再次缴纳增值税 b 申报在“开具其他发票”列,并在“未开具发票”填写对应的红字销售额

B 过渡期使用地税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申报在“开具其他发票”列

C “差额扣除”功能申报表填写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申报时要将不含税销售额和差额扣除金额填报在附表二对应栏次。

3.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不动产分期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 取得 购入新办公房,价款200万元,取得11%税率专票。 进项税额=200 × 11%=22 本期允许抵扣=200 × 11 ×60%=13.2 待抵扣进项=200 × 11 × 40%=8.8

B 原已全额抵扣,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转出40%作为待抵扣 将原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建材50万用于装修新办公房(假设符合分期抵扣条件) 进项税额转出=50 × 17% × 40%=3.4

C 用途变化不符合抵扣条件 购入办公房,价款200万元,取得11%税率专票,第一期已抵扣进项13.2万,有8.8万待抵扣。预计使用10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但在使用6个月后将该办公用房改为员工宿舍。 不动产净值率=(120-6) ÷12 0 ×100%=9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2 ×95%=20.9>13.2 步骤: (1)需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3.2万全部进项税额转出,填在附列资料二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同时计算应转出的待抵扣进项税额=20.9-13.2=7.7万元,核减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核减附表五“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待抵扣进项税额=8.8-7.7=1.1

D 重新允许抵扣——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允许抵扣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其他”栏的次“税额”栏。 若为不动产,需同时填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不动产分期抵扣“用途发生变化允许抵扣”)

(2)通行费——“其他”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应税行为,按规定扣缴增值税、并凭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在本栏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同时,应填写《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中“抵扣(减)类型”为“代扣代缴”栏次。

4.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1)仅针对营改增应税行为 (2)发生扣除项目才填写 (3)所有栏次(不含免税)均按含税销售额填写 (4)“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5)同时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5.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报范围 A 税控设备费用和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 B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反映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 C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预缴税款并抵减应纳税额的 其中,C类情况还需填写《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6.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1)“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附列资料(二)》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2)“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附列资料(二)》第10栏“(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23栏“税额”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设计服务、建筑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填在本列

(4)“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情形,需要扣减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在本列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1)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17%、13%、11%、6%、5%、3%、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 (2)本表不包括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和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3)第一栏“合计”“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1栏“税额”列

(4)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5)纳税人取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购买的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将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填入对应栏次。 (6)“用于购建不动产并一次性抵扣的进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7)“通行费的进项”反映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同时有多个减征、免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 “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A 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B 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C 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10.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该表由以下纳税人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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