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释疑
主要内容 一、申报表填制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 四、处置固定资产 五、进项税额抵扣
一、申报表 (一)、混业经营留抵税额挂账 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方式:留抵税额挂账处理,按照销项税额比例逐月抵扣 填表说明: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一、申报表 例:A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兼营广告服务。2013年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2013年7月底期末留抵税额1000元 2、销售货物销售额10000元,销项税额1700元,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广告业务营业额20000元,销项税额1200元,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购进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并认证通过,金额15000元,进项税额2550元 5、缴纳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407元。
一、申报表 要点: 1、销售额标准:2万以下(含2万,与个体差户有差异)、按季6万 、超过则全额纳税 (二)小规模申报表 新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要点: 1、销售额标准:2万以下(含2万,与个体差户有差异)、按季6万 、超过则全额纳税
一、申报表 2、对象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有兼营的,单独计算 4、低于2万,有代开专票或普票已经预缴税款不予退还,必须全部联次追回后才可以申请退还税款。 (三)申报表填制 举例:B搬家公司,小规模企业,2013年8月 销售收入18000元,9月21000元,核算应纳税额并填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1、免税项目(另有规定除外) 2、个人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 4、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化妆品等消费品。 (二)红字发票 1、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地税)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红字开具: 发生退货、折让、服务终止、开票有误 一般情况下认证通过后,由购买方 或服务接受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填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依据通知单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特殊情况:认证不符、无法认证、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开票有误等原因购方拒收或尚未将专票交付购买方,不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作废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合抵扣联未超过开票当月 销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购方未认证或认证不符(税号、代码、号码) 4、运输业专用发票 除自开票纳税人外,目前委托货物运输管理部门代开,两县两区四个运管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期间:连续12个月 标准:500万(含本数),不含税 (一)期间:连续12个月 标准:500万(含本数),不含税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混业经营的认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 (五)单向不可逆,不能转为小规模。 (四)特别情形: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五)单向不可逆,不能转为小规模。
四、处置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8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17%计算;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8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销售自己使用过按照规定不得 抵扣的固定资产, 4%征收率减半征收; 销售自己使用过可以抵扣但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17%计算.
四、处置固定资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2%征收率,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进项税额抵扣 (一)铁路运输发票 暂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取得铁路运输发票按照运费和铁建基金之和的7%抵扣税款。 注意附表如何填制 (二)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专用于不得抵扣范围,混用可以抵扣(全额)
五、进项税额抵扣 (三)摩托车、汽车、游艇 纳入抵扣范围 (四)旅客运输服务的特殊规定:不得抵扣 (五)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 1、专票、货运专票、机动车专票:180日认证通过次月申报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180日内报送 电子 数据进行比对,收到稽核相符结果当月 申报期内抵扣。
五、进项税额抵扣 3、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发票、税收缴款凭证:无抵扣时限; (六)超期处理规定(总局公告2011年50号) 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②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③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④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⑤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