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保護的法規、通報、因應與調查機制 花蓮縣中城國小校長 董政欽 1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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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的法規、通報、因應與調查機制 花蓮縣中城國小校長 董政欽 101.3.28

幾個偏差觀念…… 一、男性沙文:只要我喜歡,有甚麼不可以! 二、部分父母:小孩是我所生,就是我的財產,我愛怎樣都可以? 三、一些老師:小學生年紀還小,不會發生性愛情事?

先來個小測驗

該通報兒少保或高風險家庭? 兒少保 高風險 兒少保 兒少保 高風險 高風險 應通報 案例 經常目睹家中暴力行為 家長有藥物濫用情形或有精神疾病之虞,但未有具體的兒童及少年受虐或疏忽的風險 居無定所,到處流浪 缺乏充足的食物,經常三餐不繼 有監護權的家長犯罪入獄,但非關兒少受虐事件,而兒童或少年目前暫時居住在親戚家中 經濟支柱的爸爸突然失業,遍尋工作未果下,經常在家酗酒,情情不穩 兒少保 高風險 兒少保 兒少保 高風險 高風險

高風險家庭 高風險家庭的危機因素: 婚姻 (單親、跨國、喪偶、隔代教養…) 健康 (身體/心理疾病、藥癮/毒癮、身心障礙/死亡) 經濟 (失業、無收入)

兒少保護類型與定義 一、身體虐待。 二、精神虐待。 三、性虐待。 四、疏忽。 五、遺棄。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先瞭解兒少保護法的規定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先瞭解兒少保護法的規定 第30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瞭解兒少保護法的規定 第30條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械、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瞭解兒少保護法的規定 第30條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瞭解兒少保護法的規定 第32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瞭解兒少保護法的規定 第3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第61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應通報而未通報),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瞭解兒少保護法的規定 第61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應通報而未通報),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瞭解兒少保護法的規定 第64條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兒少保護的通報 責任通報 一、通報 (一)一般通報 (二)責任通報 二、責任通報的法令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兒少保護的通報 學校必須通報到三個機關: 一、責任通報:113(縣府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中心)—電話、資料傳真 通報 二、校安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網路通報 三、警政通報:縣警察局婦幼隊(電話)

兒少保護通報後的因應原則 因應一:如何辨識兒童少年遭受不當對待及擔心做了不正確的通報處理方式: (一)只要認為是疑似兒童少年虐待案件(有所聽聞或詢問後可能為真),即須通報主管機關,再由主管機關指派社工員進行調查了解。 (二)詳述發生情形及提供案主詳細之年籍資料,俾利社工適時介入處理。

兒少保護通報後的因應原則 因應二:擔心通報後家長會到工作場所恐嚇,生命受到威脅。處理方式: (一)打死不認帳、裝傻。(社工基於通報保密原則,一樣不會跟家長透露) (二)報警。 (三) 學校單一處理窗口,家長的恐嚇應由校方立場出面處理。

困境三:很想幫助兒童及少年,但擔心通報後,還要出庭作證,會有很多後遺症。 處理方式:95年8月份性交易聯繫會議中決議:以通報者身份製作筆錄者,警局將另以代碼及信封密裝處理;如須進入交互詰問者,將以隔壁訊問方式辦理,法官將盡量技巧詢問,以避免身份曝光之問題;如仍被加害人「猜中」,則尋求警方協助。

困境四:通報之後,如何與兒童一起面對可能發生的校園同儕壓力。 處理方式:與兒童一起討論怎麼講比較好,如:家裡有事、去看醫生。

困境五:通報後,為什麼社工員沒有主動告訴我學童的處理情形? 處理方式: (一)因兒少保護案件之處理,社工員並無依法需告知校方處理情形之義務。社工員需與校方主動聯繫部分,有:學童安置期間之請假、考試、需請校方配合或協助事項等,建議有疑問時,可主動與處理社工員聯繫了解學童後續處理情形。 (二)基於社工倫理守則之「隱私保密」原則:除非工作中必要,對案主的私密及訊息應保密,以免造成無謂的干擾與傷害。

性侵害與性騷擾的定義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女(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 基本上,可以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型,如施以性嘲弄或動作、不當的碰觸、施以性報酬、施以威脅的性強迫行為,以及強暴等。

性侵害 一、性侵害加害人係指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者 妨害性自主罪除夫妻間、兩小無猜(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人性侵害)為告訴乃論外,其餘皆為非告訴乃論(公訴)。但被害人未滿20歲,又涉及對家長監護權之侵害,有刑法&240及&241和誘與略誘的問題。因此,如加害人19歲與一滿17歲之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且為兩情相悅,並無發生刑法所稱之「妨害性自主罪」,然而,監護人如果堅持提告訴,仍會進入司法程序,如犯「和誘與略誘」罪之構成要件充足,檢察官才會起訴。 二、針對未成年案件,社會局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提起獨立告訴。

  年齡 構成犯罪 依據條文 妨害性自主 和誘或略誘 加害人 被害人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公訴) 無限制 (受脅迫) 未滿18 未滿16 刑&227、&229-1 滿18 刑&227 任何年齡 14歲以下(自願或非自願) 刑&222-2、&224-1 16-未滿20  刑&240、&241

如何察覺兒童可能遭受性侵害 說話:說話時會說出性器官的名稱;說出與該年齡不符的性知識、抱怨身體不適、喜歡講黃色笑話 身體:不跟異性接觸、與異性太過黏膩如:低年級會有爬到老師身上或坐到老師腿上、退縮 圖畫:畫人時,如:畫我的爸爸,會將性器官畫出來;畫我自己,女生會畫出乳房或將嘴巴畫得特別大 價值觀:物質欲望特別強,如:玩遊戲時常提到我要存錢、身上突然有錢 人我界限不清:容易把身體翻給別人看 異性單親家庭 拒學或嚴重退縮行為、自暴自棄。 上廁所怕同學看到或害怕單獨一個人、密閉空間。

如何察覺兒童可能遭受性侵害 最重要的是… 老師如果平常就很關心學生,就很容易發現學生的一點點不一樣 學生如平常與老師的關係夠好,遇到一點點的事就會與老師分享,不用問,他自己就會想告訴你

如何進一步瞭解是否遭受性侵害 低年級:用說故事的方式引導,以玩娃娃的方式說出平常在玩什麼、與爸爸玩什麼等,以得到進一步的訊息 較高年級(能夠用語言清楚表達) 1.找與兒童關係好的老師來談 2.會談時,避免讓學生有「我是壞學生」的錯覺 3.當學生還不願意談更多時,表達關心很重要(建立關係) 4.形象中立,不要在兒童面前罵家長,只做收集資料 5.問問題時,不預設立場

性侵害或性騷擾的調查 學校必須先召開性平會,並決議是否組調查小組(三或五人) 調查小組必須過半為女性,至少一人為受過調查人員訓練者(取得證書者) 如何調查詢問? 1.錄音與錄影。2.逐字稿。(簽保密切結書)3.監護人或代理人在場。4.避免重複詢問。(二度傷害) 完成調查報告。(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