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 John Rawls
一、前言 (一)羅爾斯(John Rawls)生平簡介 重要著作: A Theory of Justice Political Liberalism The Law of People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二)自由主義:多元和正義
一、前言 (三)效益主義的正義觀: 1.定義:以效益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決定正義, 即能夠在各種可能的選項中達成最大效益的政 策,就是合乎社會正義。 2.優點:簡單、不會產生道德衝突。 (四)羅爾斯對效益主義正義觀的批判: 1.簡化道德問題:把個人理性選擇原則運用到社 會,只在乎總效益不管分配。 2.沒有正視人的差異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ersons) 。
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一)自由主義(liberalism)式的正義觀, 以契約論建構其理論,所以假設: 1.人是自由、平等的。 2.制度是透明的。 (二)對象:社會正義是提供社會基本 結構在分配面向上的一個標準, 這個標準不同於其它的價值,譬 如:效率。
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三)區別三個程序正義的概念: 1.完全程序正義(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1)存在一個獨立的標準決定什麼樣的分配是 公平的;這個標準的定義先於程序。 (2)有可能設計一個程序實現這個結果。 2.不完全程序正義(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1)和完全程序正義的第一個特點相同。 (2)找不到一個可行的程序,確保這個結果可 以實現。
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3.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 (1)對於什麼樣的分配是公平的, 並不存在一個獨立的標準。 (2)存在一個公平程序,根據這個 程序所造成的結果就是公平。 (3)決定正義結果的這個程序,必 須實際被執行。
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四)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 1.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1)立約者不知道有關自己的特殊知識,但卻知 道有關人類社會的一般性的知識。 (2)可能的質疑:意義不明、不理性。 2.立約者的特點:理性的(rational)和互不關心的 (mutually disinterested),不必假設立約者是利己 或利他。
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五)正義原則的證成: 1.區別「正義概念」(concept of justice)和「正義觀念」 (conception of justice)。 2.原初立場設計的合理性可以 證成其推論結果。 3.深思熟慮判斷(considered judgment)和反思的均衡 (reflective equilibrium)。
三、正義二原則 (一)平等自由權:每一個人對最廣泛的基本自由, 和他人一樣具有平等權利。 (二)安排社會和經濟不平等,使之能同時: 1.對最差階級有利(差異原則 difference principle) 2.地位和職務對所有人開放(機會均等原則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四、正義二原則的討論 (一)和一般正義觀(the general conception of justice)比 較: 一般正義觀主張所有的社會價值都應該平均分 配,除非任何不平等分配對每一個人都有利。 (二)自由的優先性: 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原則中的機 會均等原則優先於差異原則。
五、推論正義原則的一些背景 (一)對的優先性(the priority of right): 1.正義原則限制可允許的生活方式。 2.倫理語詞對錯(the right)和好壞(the good)的關係 (1)目的論(teleological theory),如效益主義: 用結果的好壞定義行為的對錯。 (2)義務論(deontological theory),如羅爾斯的 理論:行為對錯的判定獨立於結果的好壞。 3.原初立場和政治中立
五、推論正義原則的一些背景 (二)基本必需品(primary goods): 1.定義:一個理性人不論他想要得到其它東西 所必須具有的東西。 2.從基本結構的角度來看,權利、自由、機會、 權力、所得、財富、自尊等,是社會基本 必需品,這個概念作為立約者選擇的依據。 (三)選項的設計提供立約者五種最可能的選項, 其中包括效益主義的正義原則。
六、正義二原則的推理 (一)最大化最小值規則(maximin rule): 1.定義:在各種可能的選項中,只考慮每一個選 項中最差的結果,選擇最差結果中最好的 那一個選項。 2.採取最大化最小值規則有三個特點: (1)情境出現的或然率不可知。 (2)選擇者價值觀保守,不願意為進一步獲利 而冒險。 (3)被拒絕的選項中有無法接受的結果。
六、正義二原則的推理 選擇者獲利(g)的多寡取決於個人所作的決定(d)和情境(c) c1 c2 c3 d1 -7 8 12 d2 -8 7 20 d3 5 6 g=f(d,c) 得失表(gain-and-loss table)
六、正義二原則的推理 (二)原初立場符合採用最大化最小值規則選擇之特點: 1.無知之幕排除有關或然率的知識。 2.正義二原則確保令人滿意的最小值,人不願意為 更大利益而冒險。 3.其它正義觀會有令人無法接受的結果。
七、康德式的解釋 (一)合乎康德的自律的概念:立 約者在無知之幕之後決定 正義原則,這等於理性決 定道德原則,所以是自律。 (二)不需要康德具爭議性的形上 學:原初立場是一個合理 的設計,不涉及任何形上 學主張。
八、羅爾斯的挑戰和當代思潮 (一)社群論(communitarianism)的批評: 1.主要人物及代表作: 1.主要人物及代表作: Michael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1982) 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1981) Charles Taylor, Philosophical Papers (1985) 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1983)
八、羅爾斯的挑戰和當代思潮 2.Sandel批評的對象就是羅爾斯, 而其他三人批評的重點是針對自 由主義本身。 3.Sandel的主要論點: (1)原初立場的立約者是一個完 全抽離的主體(radically disembodies subject),自我 先於目的。 (2)自我認同是由社群文化塑造 的,自我認同是發現 (discover),而不是選擇。
八、羅爾斯的挑戰和當代思潮 (二)多元文化論(multiculturalism): 1.Iris M. Young的差異政治(politics of difference): 自由主義的平等只是形式,是一種同化論 (assimilation),要求差別對待弱勢族群,才 是真正的平等。 2.Charles Taylor的肯認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承認文化和族群的特殊性、 肯認不同文化和族族的平等價值。 3.公民教育的問題:Amish可否不讓子女接受 主流社會的義務教育?
九、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 (一)基本概念: 1.區別政治性(political)和全面性(comprehensive) 學說。 2.區別合理性(reasonableness)或實用性(只適 用於當代的自由民主社會)和真理性(truth)。 3.理論的證成: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
九、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 (二)原初立場的意義 1.是一個替代性設計(a device of representation),目 的是呈現出自由、平等人,如何決定公平合作的 條件。 2.立約者:公民(有能力以其一生參與合作的自由、 平等人) 3.最基本的假設:社會是自由平等公民之間的一個 公平合作體系。在一個自由、多元的社會,人們 要共同生存,以何種方式合作最合理?
九、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 (三)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1.公共理性的三個面向 (1)它是公民本身的理性; (2)其主題是公共大眾的利益和基本的正義; (3)其本質和內容是公共的,是由社會的政治 正義觀之理想或原則所賦予的。
九、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 2.公共理性的功能 (1)公共理性是政治權威的合法性基礎。 (2)公共理性是民主多元社會穩定的來源,建 立在公共理性的原則不是暫訂協議 (modus vivendi)。 (3)公共理性是公民合理性的指標,顯示願意 提出且尊重公平的合作條件,也承認多元 社會合理歧見(reasonable disagreement) 的可能性。
九、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 3.公共理性的限制 (1)公共理性只有一個嗎?許多實際議題:墮胎、 安樂死、死刑的爭議,顯示合理性公民也會 產生無法得到共識,因此羅爾斯承認有很多 個公共理性。 (2)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九、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 (四)Will Kymlicka的自由主義多元主義: 1.目的:解決多元文化論對羅爾斯的挑戰。 2.基本觀點: (1)承認文化是個人進行選擇的預設條件,有些 文化的滅亡會導致個人自我認同的危機。 (2)修正羅爾斯的基本必需品,將文化成為其中 一項。 (3)區別內在限制(internal restrictions)和外在保障 (external protec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