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宣讲会 货物和劳务税科 梁东霞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三、不动产抵扣的规定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五、行业疑点难点讲解 六、纳税人目前涉税事项有哪些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目前我国已 1 开征的税种 我国税种分类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类 资源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契税等 所得税类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货物和劳务税类 增值税 营业税 车辆购置税 消费税
道道征收 全额征税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生产企业 (增值税) 信息服务… 广告业… 运输业… 服务业 (营业税) 销售期 生产期 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 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道道征收 全额征税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生产企业 (增值税)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信息服务… 广告业… 运输业… 服务业 (营业税)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销售期 生产期 推广期 不可抵扣 生产企业 (增值税)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问题日益突出 制约了各产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 展; 影响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客观上造成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 影响了我国国际竞争力; 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增值税) 服务业 (营业税) 生产企业 (增值税) 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有利于服务业出口;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生产企业 (增值税) 可抵扣 可抵扣 可抵扣 信息服务… 广告业… 运输业… 服务业 (营业税) 可抵扣 可抵扣 可抵扣 可抵扣 可抵扣 生产企业 (增值税) 生产期 推广期 销售期
核心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核心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行业特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在此输入目录内容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建筑 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 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 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 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 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 未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
#混业经营:分别计算销售额,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认定 一般纳税人标准 生产货物、提供劳务——50万元 销售货物——80万元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500万元 #混业经营:分别计算销售额,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营改增行业500万),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超过标准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需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征税范围 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 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 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 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 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 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 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 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 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 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例说明: A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 B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 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队 冲抵工程款,看上去没有资金往来,但实际上 A房地 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好处是接受了B 建筑工程公司的建 筑劳务,同样 A建筑工程公司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双 方都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也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税率和征收率 1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 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 3%。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 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 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的除外(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 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 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 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 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分包款合法有效凭证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机构所得地国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 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 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适用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适用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以下票证可作增值税抵扣凭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 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 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 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 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 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 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特别注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 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 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特别注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 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可简易计税的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可简易计税的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5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6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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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县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开具或代开发票、取得分包款扣税凭证 开具或代开发票、取得分包款扣税凭证 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相关资料 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完税凭证 机构所得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机构所得地国税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机构所得地国税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申报表附件5);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预缴税款提报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申报表附件5);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所得地国税
案例1 某 A 省建筑公司在 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 年 5 月,项目 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 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 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 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 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 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机构所得地国税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 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案例1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 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 1 由于当月收入 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因此,项目 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 0,且剩余的 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机构所得地国税
案例1 (2)项目 2 当月收入 1665 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 555 万元后剩余 1110 万元,因此,应以 1110 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 20 万元 机构所得地国税
案例2 某 A 省建筑公司在 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 年 5 月,项目 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 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 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 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 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 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机构所得地国税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 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案例2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 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 1 由于当月收入 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因此,项目 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 0,且剩余的 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机构所得地国税
案例2 (2)项目 2 当月收入 1665 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 555 万元后剩余 1110 万元,因此,应以 1110 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 = 32.33 万元。 机构所得地国税
案例3 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 年 8 月分别在 B 省和 C 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 万元和 2997 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 555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55 万元)和 777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77 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 111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11 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170 万元)。该建筑企业在 9 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机构所得地国税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 B 省和 C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案例3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 B 省和 C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就 B 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11%)×2%= 20 万元 (2)就 C 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 40 万元 机构所得地国税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 A 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案例3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 A 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 ( 1665+2997 ) ÷ ( 1+11% ) ×11%-55-77-11-170= 149 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 149-20-40=89 万元 机构所得地国税
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 2016 年 8 月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了 100 万收入,取得预收款 50 万元。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案例4 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 2016 年 8 月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了 100 万收入,取得预收款 50 万元。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纳税人应该在 9 月纳税申报期就 150 万(100+50=150) 计算预缴税款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 9 月纳税申报期核算进销项计算应纳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机构所得地国税
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 一般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小规模 纳税人在项目发生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代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机构所得地国税
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预缴税款台帐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机构所得地国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罚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机构所得地国税
三、不动产抵扣的规定 政策依据 在此输入目录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
1、基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 扣的规定。
2、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抵扣规定: 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分期抵扣时间规定: (1)纳税人按照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1)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案例5 2016年5月1日,纳税人购买了一座楼办公用,100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正常是5月当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第13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可是2017年4月纳税人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了。
如果这时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万元(八成新),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万,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该将已经抵扣的66万元的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44-(88-66)=22万元。
如果这时该不动产的净值为500万元(五成新),不动产净值率就是5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万元,小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5万元即可。
5、分期抵扣管理要求 (1)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3)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4)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票: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票:在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三个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其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由区县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八、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注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⑴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 ⑵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
2、开具要求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⑴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⑵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⑶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⑷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注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作废处理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⑴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⑵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⑶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作废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4、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⑴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①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②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⑵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⑷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次增量 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不能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次增量。
6、开票设备 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⑵税控专用设备指金税盘和税控盘。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购买其中之一。
⑶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7、发票抄报税 抄税:纳税人用金税盘或者报税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报税:纳税人将抄取至金税盘或者报税盘中的开票数据电文报送给税务机关。 抄报税工作是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的,一般是在征收期内进行,进行完抄报税后才能清盘。
注意: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实现网络报税功能,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8、发票认证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需要认证的进项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注意:由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纳税人对需抵扣的海关缴款书要先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在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取得比对相符信息的数据后才能申报抵扣。
9、发票使用和开具的若干问题(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电子发票 Electronic invoice 什 么 是 电 子 发 票 ? 电子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劳务及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开具或取得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突破了传统纸质发票的概念,具有实时性、低成本、易存储等多方面的优势。 体业务
电子发票 Electronic invoice 2012年2月 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文,《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提出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2013年12月 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3044号),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的入账凭证试点工作。 2014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完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登记入账及归档保管等配套措施。
电子发票 Electronic invoice 2015年5月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2015年7月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决定在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7月31日,第一张升级版电子发票在京东北京公司诞生。 2015年11月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同时明确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电子发票可否打印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与网络发票的区别? Electronic invoice 电子发票可否打印纸质发票? 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电子发票与网络发票的区别? 网络发票是依托互联网、利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实时在线开具的普通发票,开出的仍是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不需要纸质载体,纳税人申领、开具、流转、查验电子发票等都可通过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
电子发票利好“三方” 企业 节约经营成本 消费者 便于保存使用发票 税务部门 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 Electronic invoice 电子发票利好“三方” 企业 节约经营成本 没有印制、打印、存储和邮寄等成本,企业可以节约相关费用。电子发票系统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CRM、SCS等系统相结合,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 消费者 便于保存使用发票 在发生交易时收取电子发票,并可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售后维修服务时,可下载或打印电子发票,解决了纸质发票查询和保存不便。 税务部门 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 电子发票数据实时连接税务部门,税务人员可及时对纳税人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发现涉税违法违规问题。
电 子 发 票 样 张 电子发票 发票赋码:电子发票唯一标识(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二维码:通过快速扫描识别发票,用于便捷查验 Electronic invoice 发票赋码:电子发票唯一标识(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二维码:通过快速扫描识别发票,用于便捷查验 发票校验码: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的商用密码算法,保证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电子发票密文:采用增值税发票系统的税控设备加密生成108位密文,用于发票防伪 电子发票专用章:由开票方加盖,对所有开票内容签名,保证发票数据完整和抗抵赖性,具有高度安全性
企业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流程 电子发票 购买 发行 发票 电子发票 开具 税控设备 税控设备 申领 资格申请 电子发票 Electronic invoice 企业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流程 企业自愿选择税控服务单位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接受税控服务单位培训(已购买设备除外) 携带材料: 1.税务登记证 2.经办人身份证 3.发票专用章印模 4.《发票领购簿》 购买 税控设备 发行 税控设备 电子发票 资格申请 发票 申领 开具 电子发票 主管税务局增加电子发票票种核定,发放《发票领购簿》(已发放除外) 到办税服务大厅发行税控设备 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 Electronic invoice 2015年12月29日,广东省开出首张基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电子发票。此举标志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广东省的成功应用,进一步加快了广东省国税局践行“互联网+税务”理念的步伐。
五、行业疑点难点讲解 1、营改增之后,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 地的国税或者地税备案。营改增后预缴在项目所在 地,然后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汇总缴纳政策尚 未明确,是所有项目汇总?还是分项目汇总? 108
答复: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并按要求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由于目前金税三期系统尚未升级,可能使用“报验登记” 或“跨区税源登记”模块进行税款预缴,具体是否需要 进行项目备案暂不明确。纳税人应作为一个整体核算所 有项目的进项和销项,按规定计算本公司的应纳税额并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需要分项目计 算和申报纳税。但是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的,要按项目计算并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同时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留存备查。 109
2、营改增之后,针对老项目,简易征收有没有期限 限制。 答复:按照目前的政策文件,暂未规定过渡政策的执 行期限。 110
3、建筑公司发生的某些工程成本(如:油料,船 舶修理费等)既用于老项目,又用于新项目。建筑 公司对每个项目都进行单独核算,并且内部会有固 定的分摊方法和比例。每月对发生的混业成本进行 分摊。请问:营改增后,发生的混业成本是否每月 根据内部的分摊方法和比例划分进项税额? 111
答复:对于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一 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工程成本涉及的进项税额, 应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涉及的进项税额单 独进行划分;无法划分的,应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上述工程成本不包括共用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12
4、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2中一,(十三)提出 “1 4、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2中一,(十三)提出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 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 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 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 业税。”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 号)第六条提出“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 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请问:在营改增前, 还有分包发票未扣除的部分,是在地税机关退还该部份 的营业税税额、还是用于抵扣营改增后的预缴增值税税 额? 113
答复:对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 预缴税款的,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 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在2016年6月30日前, 纳税人可以凭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 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进行差额扣减,不向地税机 关退还该部分的营业税税额。 114
5、请问:境内单位之间在境外发生的建筑业务, 是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答复: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 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程 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115
答复:销售额应为当期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 相关规定确定的销售额。 6、《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适用一 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请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中,项目销售 额指什么?当期业主确认的进度计量收入?当期开 票的增值税销售收入? 答复:销售额应为当期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 相关规定确定的销售额。 116
7、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7号)的规定,建筑服务实行的一般计税方法 和简易计税方法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所取得合法 凭证。请问:是否包括普通增值税发票?国税通用 机打发票? 117
答复:《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17号)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 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 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预缴税款扣除 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118
8、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采取简易征收方式的项目, 已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在机构进行汇总缴纳时 是否不并入汇总基数。 答复: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须向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 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 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19
9、对于5月1号之后新发生的跨县(市、区)工程 的分包,分包商可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 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分包发票以什么样 的凭据抵减销售额? 120
答复: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 号)的规定,对于5月1日后新发生的跨县(市、区)工 程,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可按照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无论其分包方是一般纳 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凭证均为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 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121
10、境外单位向管辖的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根据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 税行为应扣除税款的计算公式,是否不可以选择 简易征收。 答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 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按照适用税 率扣缴税款,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122
六、纳税人目前涉税事项有哪些 1.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 3.票种核定及申请领购发票 4.购买防伪税控设备 5.增加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123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