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的守護天使 談網絡人員責任通報 嘉義縣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社工督導王淳曄
前言 家:最古老、最根本、最原始的單位 伴隨著每個人一輩子 最安全的避風港 在家中受暴心理的創傷、害怕、不安全 往往比身體的傷痛更加嚴重數倍 暴力循環:受虐者變成施暴者
社會工作工作內容 趨向多元與複雜 從救助到保護 從老弱病殘到婦幼安全 家庭和諧 從殘補式到制度式
責任通報 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24小時 責任通報人員—社政、警政、教育、衛政 兒少保護—53條、100條(6千至3萬) 高風險—54條、無罰則 家庭暴力—50條、62條(6千至3萬) 性侵害—8條、無罰則 兒少性交易—9條、無罰則 保密原則
何謂家庭暴力 肢體暴力 精神暴力
家暴法第三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 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 旁系姻親。
家系圖
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 凡屬現有、曾有夫妻或同居關係之親密關係暴力必填 勿讓案主自行填達 可先服務案主後再填答 重要題項—1、4(致命武器)、6、9、14
評估項目 沒有 有 他曾對你有無法呼吸之暴力行為。 (如:□勒/掐脖子、□悶臉部、□按頭入水、□開瓦斯、或□其他 等) □ 2.他對小孩有身體暴力行為(非指一般管教行為)。(假如你未有子女,請在此打勾 □) 3.你懷孕的時候他曾經動手毆打過你。(假如你未曾懷孕,請在此打勾 □) 4.他會拿刀或槍、或是其他武器、危險物品(如酒瓶、鐵器、棍棒、硫酸、汽油…等)威脅恐嚇你。 5.他曾揚言或威脅要殺掉你。 6.他有無說過像:「要分手、要離婚、或要聲請保護令…就一起死」,或是「要死就一起死」等話。 7.他曾對你有跟蹤、監視或惡性打擾等行為(包括唆使他人)。 (假如你無法確定,請在此打勾 □) 8.他曾故意傷害你的性器官(如踢、打、搥或用異物傷害下體、胸部或肛門)或對你性虐待。 9.他目前每天或幾乎每天喝酒喝到醉(「幾乎每天」指一週四天及以上)。若是,續填下面兩小題: (1) □有 □無 若沒喝酒就睡不著或手發抖。 (2) □有 □無 醒來就喝酒。 10他曾經對他認識的人(指家人以外的人,如朋友、鄰居、同事…等)施以身體暴力。 11他目前有經濟壓力的困境(如破產、公司倒閉、欠卡債、龐大債務、失業等)。
12.他是否曾經因為你向外求援(如向警察報案、社工求助、到醫院驗傷或聲請保護令…等)而有激烈的反應(例如言語恐嚇或暴力行為)。 13.他最近懷疑或認為你們之間有第三者介入感情方面的問題。 14.你相信他有可能殺掉你。 15.過去一年中,他對你施暴的情形是否愈打愈嚴重。 被害人對於目前危險處境的看法(0代表無安全顧慮,10代表非常危險) 請被害人在0-10級中圈選: 上列答有 題數合計 □ TIPVDA分數小於8,但經評估為高危機個案 警察/社工員/醫事人員對於本案之重要紀錄或相關評估意見註記如下: TIPVDA分數大於8分或經評估為高危機個案,被害人是否願意警政介入協助約制加害人? □願意□不願意 其他相關紀錄及評估意見:
家暴案件處遇重點 危險評估 案主自決 澄清婚姻關係 法律諮詢 緊急庇護 經濟補助---租屋補助、緊急生活費、律師費、心理諮商費、驗傷診療費等
兒童與少年之定義 兒童:未滿12歲 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 未成年人:未滿20歲
高風險家庭與兒童及少年保護 ◎家庭危機之發生可能因經濟、健康、婚姻關係 其中一角(或以上)無法正常運作,家庭功能就可能出現障礙。 婚姻(單親、跨國、喪偶、隔代) 健康 (身體/心理疾病、藥酒/毒癮、身心障礙) 經濟 (失業、無收入) ◎家庭危機之發生可能因經濟、健康、婚姻關係 其中一角(或以上)無法正常運作,家庭功能就可能出現障礙。 ◎家庭本身缺乏足夠的支持系統與資源,可能發生兒童及少年虐待(如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等)、疏忽、其他濫用親權之行為殺子後自殺等事件之虞。
家庭悲劇演變過程及風險管理 家庭變故 家庭破裂 離婚、失 業 意外、重大疾 病、入獄服刑等 兒少虐待 家庭暴力 受虐致死 攜子自殺 次級預防 人亡 受虐致死 攜子自殺 次級預防 高風險家庭 最後防線 一一三救援 緊急醫療 兒少保護 初級預防 社福體系
兒童虐待之類型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嚴重疏忽(包含遺棄)
什麼時候該通報? 身體虐待 ◎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童及少 年死亡、外型毀損及身體功能損害或 喪失。 ◎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適 合情境的管教和處罰。
什麼時候該通報? 精神虐待 ◎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 童及少年; ◎或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
性虐待 身體&精神雙重虐待 性早熟、性開放 性退縮、無法建立親密關係與信任感
什麼時候該通報? 嚴重疏忽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無知、無意或有意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其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者。 ◎將六歲以下兒童獨自留置在家中或交由不適任之(7-12兒童、無行為能力人、身心嚴重缺陷者、有法定傳染疾病者)人照顧。
什麼時候該通報? 遺棄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未提供基本生 活需求,致生命遭受威脅(刑法294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未提供基本生 活需求,致生命遭受威脅(刑法294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將其棄置於親 友或褓母處,未予聞問。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將其棄置於醫 院、賣場、車站等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 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 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99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有法定傳染病者。 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五、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15條 兒童及少年有本法第53條第1項情形者,於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前,警察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醫療院所或學校,應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及照顧;其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觸犯之虞,或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經查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並應通知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
兒少保案件處遇重點 安全評估 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 親職教育與親子互動 輔導協助角色 專業判斷 兒少最佳利益
管教或虐待 第 1084 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 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1085條 第 1084 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 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1085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合理管教 父母授權
性侵害防治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性侵害防治 16歲以下無性自主權,與16歲以下之人合意性交,亦犯妨礙性自主罪(7年以下),如與14歲以下之人合意性交,刑責加重(3年以上10年以下)。 妨礙性自主罪(含強制猥褻)皆為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僅配偶之間與18歲以下之合意性交(兩小無猜)為告訴乃論。
如與已滿16歲未滿20歲之人合意性交,雖未犯妨礙性自主罪,家長仍可提告妨礙家庭罪—和誘或略誘。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區辨: 強制猥褻需違反意願 性騷擾多為趁其不備
性侵害加害人多為熟人(鄰居、同事、親友、網友…) 隨機侵害 約會強暴 利用工作.職務之便 家內性侵
如何通報? 傳真通報:05-3623667 線上通報:http://ecare.mohw.gov.tw 嘉義縣政府與社會局全球資訊網首頁皆可連結。 行政電話:05-3620900-3303 05-3620269、3620787 05-2650995-11(大林.梅山.民雄.溪口.新港) 05-2792325(竹崎、番路、中埔、大埔、水上) 緊急案件請務必電話聯繫。 網絡人員請勿撥打113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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