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週:John Rawls The Case for Equality 社會正義與民主公民 第7週:John Rawls The Case for Equality
前 言 違停18次被剪鎖 台大碩士生告校工 台灣大學趙姓男研究生在校園內亂停單車,短短 一年多就有19次違規紀錄,日前他不滿單車遭剪 斷大鎖、強行移置,控告校方毀損;導致學生口 中的「水源阿伯」(拖吊班長林建福)等4人因而 遭警方約談,水源阿伯昨天無奈地說,「我依校 規行政竟挨告,很驚訝,很委屈!」…… [自由時報 2012.1.14] 註:國立臺灣大學校園交通管理要點第五章第21條 請問:遵守校規的義務從何而來?
前 言 Q:人民為什麼有守法的義務? Q:政府的正當性依賴人民的同意? 前 言 Q:人民為什麼有守法的義務? Q:政府的正當性依賴人民的同意? 洛克(John Locke):默許同意(tacit consent)。 康德(Immanuel Kant):假設同意(hypothetical consent)。 羅爾斯(John Rawls):在平等的原初情境裡的假 設同意。
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契約的道德侷限:同意與道德義務的關係。 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契約的道德侷限:同意與道德義務的關係。 2.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平等締約情境。 3.什麼是真平等? 各種平等觀有什麼問題? 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4.分配正義的判準:道德應得(moral desert) vs 正當 期望的資格(entitlements to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一、契約的道德侷限 (一)同意≠正義: 自願簽訂契約不足以證成內容的公平性。 契約的道德性來自兩個理想: 1.自主:契約是自願「同意」的,義務是自我賦予。 2.互惠(reciprocity):契約是互利的,義務源自回報 他人提供的「利益」。
一、契約的道德侷限 (二)同意的道德效力: 1.同意不是道德義務的充分條件。 例子:兄弟交換棒球卡、敲竹槓的水電工。 2.同意不是道德義務的必要條件。 例子:休謨(David Hume)修房子、山姆的行動修 理車。 「互惠」之於義務的道德重要性:例如,妻子外 遇,忠心丈夫之道德義憤有何根據?
二、原初立場 (一)想像完美契約: 羅爾斯: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德行。 關注社會基本結構:主要社會制度的分配正義。 思考正義原則的最佳方式是問,在平等的初始情 境裡,人們會同意什麼原則? 採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的概念來 決定正義原則。 作為公平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具道德正當 性的正義原則是在公平程序中一致同意的結果。
二、原初立場 (二)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在平等的初始選擇情境中,立約者一次且永久地 (once and for all)決定正義原則。 為確保公平的締約情境,遮蓋住立約者跟自己有 關的各種特殊資訊。 原初立場的設計詮釋康德的自主概念和定言令式。 立約者採保守的選擇策略,不會選擇效益主義或 極端自由主義的正義原則。
二、原初立場 關於社會地位和所得的分配: 立約者從確立所有人取得各種職位和地位的機會 平等,以及所得和財富的平等分配出發。 從社會最弱勢者的觀點來看,若允許某種不平等 能提高他們的長期期望時,社會基本結構應該允 許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
二、原初立場 (三)兩個正義原則:按辭典式排序。 1.平等自由權原則:每個人對於平等的基本權利和 自由之充分適當體系,擁有平等的要求。在這個 體系中,平等的政治自由,且唯有這些自由的公 平價值得到確保。 2.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要滿足兩個條件: 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它們所從屬的地位和職位 應在機會的公平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 差異原則:它們要對最不利的社會成員最有利。
三、什麼是真平等? 誰是台大學生? 1997-2000年,57.68%的台大學生來自雙北地區, 來自苗栗、嘉義、花蓮、新竹、台東者不到1%。 2000年台大法學院學生,父親或母親是公教人員 的比例佔41.69%。 出處:駱明慶,〈誰是台大學生?— 性別、省籍與城鄉差 異〉,2002 。http://homepage.ntu.edu.tw/~luohm/NTU.pdf 思考:大學聯招制度是分配教育機會的公平方式 嗎?為什麼?
三、什麼是真平等? (一)三種平等觀: 1.封建貴族制(feudal aristocracy):以出身決定階級 與分配,例如,世襲或種姓制。 批評:出身是偶然因素,不公平。 2.極端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自由市場+形式 上的機會平等。 批評:實際機會可能不平等,無法確保相同起跑 點,不公平。
三、什麼是真平等? 3.公平的菁英制(fair meritocracy):自由市場+公 平起跑點的機會平等。 批評:仍允許由能力和天賦的自然分配(自然樂 透彩)來決定所得的分配,不公平。 三者的共通問題:錯誤依照道德上任意的因素 (出身、社經優勢、天生愚智)來決定機會或所 得的分配。
三、什麼是真平等? (二)齊頭式平等(leveling equality): 馮內果(Kurt Vonnegut, Jr.)的〈哈里森.伯吉朗〉 (Harrison Bergeron)。 企圖糾正自然天賦的不平等分配,結果更不合理。 要實現真正的平等,應從社會制度如何改善最弱 勢者的處境來思考。
三、什麼是真平等? (三)對差異原則的證成:道德任意性論證 個人出身背景、天賦能力,出自特殊機遇和社會 偶然因素的影響。 所得的分配不應奠基在道德上任意的因素。 差異原則要求,唯有有利於社會最弱勢成員的社 會和經濟不平等,才可被允許。
三、什麼是真平等? 差異原則實際上代表著這樣的協議,即把自然才 能的分配視為一種公共財(common asset)並且分享 這個分配的利益,無論最後的分配會是怎樣。那 些受自然偏愛的人,不管他們是誰,只能在改善 那些不利者處境的條件下,從他們的幸運中獲 利。 ……沒有人應得較大的自然能力或應該享有 在社會中較有利的出發點。…… (Rawls 1971: 101-102) 思考:這樣的平等觀合理嗎?為什麼?
三、什麼是真平等? (四)對差異原則的批評: 1.誘因(incentives):天賦優異者可能選擇減少工作, 或不發揮其能力。 [回應]:差異原則允許所得不平等,可刺激誘因。 它只要求讓弱勢者也能過得更好。 差異原則表達出「互惠」的理想。處境較佳和較 差者都會願意接受這個原則。
三、什麼是真平等? 處境較佳者體認到: (1)每個人的福祉都依賴社會合作體系,否則就不能 過滿意的生活。 (2)只有當社會合作條件是合理的,才可期待每個人 都心甘情願地合作。差異原則是公平的基礎。 在社會生活裡,每個人的命運息息相關!
三、什麼是真平等? 2.努力(effort):個人投注心血發展天賦,應得努力 的成果。 [回應]:努力也可能來自有利的成長與教養環境, 個人對此沒有功勞。 菁英制的支持者不會同意只根據努力來決定所得。 例子:孔武有力和瘦弱無力的建築工人。
四、分配正義的判準 騎士奪NBA總冠軍 勇士創紀錄73勝成一場空 本次冠軍賽程從起初便受到關注,除了金州勇士 隊才創下聯盟73勝紀錄外,重回騎士隊的詹姆士 (LeBron James)是否能率隊奪冠,也是各界討論重 點。……最後騎士以93:89氣走勇士,成為史上 首支在總冠軍戰克服1:3落後的球隊,更是克利 夫蘭這座城市暌違52年的首座北美四大運動冠軍。 [關鍵評論網 2016.6.20] 請問:騎士隊球員有資格得到冠軍獎盃嗎?他們 是否實至名歸?
四、分配正義的判準 (一)道德應得與正當期望: 機會遊戲(game of chance)與技能遊戲(game of skill) 之對比。 正當期望的資格涉及事先訂好的規則。 道德應得涉及卓越能力和德行(virtue)的展現。
四、分配正義的判準 (二)拒絕道德應得: 分配正義不在獎勵道德應得之理由: 1.擁有天賦能力不完全是個人的功勞。 2.在特定時代裡社會恰巧重視哪些特質,也是道德 上任意的。 例子:教師和脫口秀主持人的薪資差距。 人生勝利組往往忽略自己成功的偶然面向。
四、分配正義的判準 (三)正當期望的資格: 先決定合理的規則(稅制、入學標準),才能判 斷誰有資格得到什麼(正當期望)。 一旦正義原則確立了社會合作條件,人就有資格 享有依規則所獲取的利益。 差異原則如何判斷薪資差距公不公平? 個人擁有的天賦可能影響其正當期望,但不影響 其價值或德行。
結 語 原初立場的精神:制訂規範社會合作條件的正義 原則時,必須「忘了我是誰」。 結 語 原初立場的精神:制訂規範社會合作條件的正義 原則時,必須「忘了我是誰」。 「實然」不能決定「應然」:正義與否涉及社會 制度如何處理自然分配的事實。 羅爾斯:我們應該同意「共享彼此的命運」,並 且「只有當運用我們恰巧擁有的自然和社會條件 有助於共同利益時,才運用它們」。 進一步思考:除了個人行為和公共政策的對錯, 還有什麼是道德判斷的重要考量?
討論題目 假設你是社會住宅政策的設計者,在規劃該如何 將遊民適用到社會住宅政策時,三位幕僚提出以 下意見: 甲 乙 丙 根本不需要什麼社會住宅!不管是遊民也好,不是遊民也好,住不住得起房子完全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就可以。 遊民們沒有房子住確實很可憐,我們應該統一安排租金較為低廉的社會住宅供他們居住。遊民們無法負擔的相關開銷,可從其他公民身上徵收的稅金成立一筆基金,加以填補。 思考社會住宅與遊民的問題時,應該要注意這些人變成遊民的原因。有些人不務正業、遊手好閒導致最後成為遊民,又拉不下臉去工作,這種人住不起房子是咎由自取,所以不應該讓他們用較低廉的價格租用社會住宅。
討論題目 請問:你會採用哪位幕僚的意見呢?為什麼?或 者你有更好的想法,也可提出。
閱讀教材 指定閱讀:Michael J. Sandel,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Chapter 6 The Case for Equality / John Rawls. 延伸閱讀: 1.林火旺,《倫理學》,臺北市:五南圖書,2004。 第十三章〈羅爾斯的正義論〉。 2.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