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週 LectureⅥ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1-5 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 第12週 LectureⅥ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1-5
Lecture Ⅵ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政治社會的理性涉及闡述它的計畫、把各種目的 排出優先次序,並依此做出決定的方法和能力。 非公共理性(nonpublic reason):在教會、大學、 民間會社(civil society)的其他結社中的理性。 公共理性在三方面是公共的:作為公民本身的理 性、對象是公眾的好(the good of the public)和基本 正義事務、本質和內容是公共的。 公共理性呈現出憲政民主體制的公民身份理想。
Lecture Ⅵ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第六講探討: The Questions and Forums of Public Reason Public Reason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tic Citizenship Nonpublic Reasons The Content of Public Reason The Idea of Constitutional Essentials The Supreme Court as Exemplar of Public Reason Apparent Difficulties with Public Reason The Limits of Public Reason
§1. The Questions and Forums of Public Reason (一)有限的適用主題: 公共理性的限制僅適用於憲法根本要素 (constitutional essentials)和基本正義問題(第5節 說明)。 例如,誰擁有投票權、哪種宗教要被容忍等。 不適用多數稅法和規範財產的法律、保護環境和 控制污染的法令等問題。 思考:為什麼要對適用主題做這樣的限制?
§1. The Questions and Forums of Public Reason (二)有限的適用身份:「公共」的身份 1.公民:在公共論壇做政治倡議、投票。 2.政黨成員和競選公職的候選人。 3.立法者、政府行政和司法部門的公共行動,尤其 適用於最高法院。 不適用對政治問題的個人慎思與反思、結社成員 的推論,這些屬於背景文化(background culture)。
§2. Public Reason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tic Citizenship (一)公共理性的弔詭(the paradox of public reason): 在討論基本政治問題和投票時為什麼應該尊重公 共理性的限制? 當涉及基本問題時,公民只訴諸公共的正義觀而 非完整真理,如何能是合理的或理性的? 訴諸自由主義的正當性原則(liberal principle of legitimacy)來消除這個弔詭。
§2. Public Reason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tic Citizenship 自由主義的正當性原則跟民主公民的政治關係相 連結。 Q1:當涉及基本問題時,公民什麼時候能藉由選 票,對彼此適當地行使他們的強制政治權力? 政治自由主義的回答: 唯有當政治權力的行使符合憲法,而憲法的根本 要素是依照可合理期待所有公民根據他們可接受 為合理且理性的各種原則和理想都能認可的時候, 我們對政治權力的行使才是適當的且因此是可證 成的。(PL, 217)
§2. Public Reason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tic Citizenship 公民身份的理想賦予公民性的義務(the duty of civility):能向彼此解釋其提倡或投票支持的原則 和政策如何能得到政治價值的支持。 由良序憲政體制實現的各種政治價值,是非常偉 大的價值,不會輕易被凌越。 當政治正義觀得到合理全面性學說的重疊共識支 持時,公共理性的弔詭就消失了。 公民肯定公共理性的理想不是政治妥協的結果, 而是從自己的合理學說內部加以肯定的。
§2. Public Reason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tic Citizenship (二)為什麼不應該訴諸完整真理: Q2:當涉及基本事務時,公民只訴諸公共的正義 觀而非完整真理,如何能是合理的或理性的? 在刑事審判中,證據規則對引入證詞的限制,是 為了確保被告得到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保護家 庭生活的價值和對情感連結價值的公共尊重。 類比公共理性限制的合理性:公民尊重公共理性 的限制是為了確保某些基本權利、自由及其相應 義務,或是為了促進某些重要價值。
§2. Public Reason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tic Citizenship (三)投票與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的概念拒絕把投票視為私人或個人的 事。 根據個人偏好和利益或全面性學說來投票,沒有 認知到公民性的義務,也未尊重公共理性的限 制。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投票是對我們認為 哪種選項最能促進共同價值(common good)的理想 表達。
§3. Nonpublic Reasons 公共理性和非公共理性的區別: 1.有許多非公共理性,只有一種公共理性: 非公共理性屬於背景文化,公共理性屬於公共政 治文化。 所有推理方式都包含某些共通要素:各種基本概 念和理性原則、正確性標準和證成判準→共同人 類理性的一部份。 但不同個人和組織適合不同推理程序和方法。例 如,法庭和科學社群採用不同的證據規則。
§3. Nonpublic Reasons 2.可否自由接受和拒絕相關權威和權力: 人們可自由接受或拒絕教會的權威或任何全面性 學說(由非公共理性指導)。 除非離開自己的國家領土,否則人們無法避開政 府的權威(由公共理性指導)。 自由的外部限制(the outer limit of freedom):社 會、文化、歷史和出身社會地位的約束,很早就 形塑人們的生活,且力量強大,以致於人無法像 自由接受教會權威一樣,自由接受政府的權威。
§4. The Content of Public Reason (一)公共理性的內容: 1.探索指導方針(guidelines of inquiry)和政治價值: 透過一種自由主義的政治正義觀表達,包含: (1)實質的正義原則。 (2)各種探索的指導方針:推理的原則和證據的規則。 功能:判斷在實際議題裡是否適當應用正義原則, 且可辨認出最令人滿意的法律和政策。
§4. The Content of Public Reason 自由主義的兩種政治價值: (1)政治正義的價值:屬於基本結構的政治原則之價 值。例如,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市民自由(civil liberty)、機會平等、社會平等和經濟互惠等。 (2)公共理性的價值:屬於公共探索指導方針的價 值。例如,合理性、尊重公民性的義務等。
§4. The Content of Public Reason 2.公共理性的限制(the limits of public reason): 對於憲法根本要素和基本正義事務,社會基本結 構及其公共政策能對所有公民做證成。 只訴諸人們接受的一般信念、奠基於常識的推理 形式,以及不具爭議的科學方法和結論。 不訴諸全面性學說視為完整真理的觀點或有爭議 的理論。
§4. The Content of Public Reason 政治正義觀的完備性: 這意味著由這個觀念具體說明的各種價值能夠適 當地平衡、結合或統整,以致於僅根據這些價值 就可以對所有或幾乎所有涉及憲法根本要素和基 本正義的問題,給出合理的公共答案。(PL, 225)
§4. The Content of Public Reason (二)公共理性的基礎: 公共理性的探索指導方針及其正當性原則,跟正 義原則擁有相同的基礎。 原初立場中的立約者在採取正義原則時,也必須 採取應用這些規範的公共理性指導方針和判準。 沒有理由讓任何公民或結社按照其全面性學說, 運用國家權力來決定憲法根本要素的問題。
§4. The Content of Public Reason (三)公共理性的理想: 自由主義的政治正義觀可以有許多形式,作為公 平的正義只是其中一種。 接受公共理性的概念及其正當性原則≠接受特定 的自由主義正義觀。 公民將在每個人都視之為一種政治正義觀的架構內 展開他們的基本討論,而這樣的正義觀奠基在能合 理期待其他人認可的那些價值,並且每個人都真誠 地準備去捍衛被如此理解的那個觀念。(PL, 226)
§5. The Idea of Constitutional Essentials 對憲法根本要素的判斷達成實踐上的一致同意, 具急迫性。 兩類判斷: 1.說明政府一般結構和政治程序的基本原則。 例如,採總統制或內閣制、多數決的範圍等。 改變必須是出於政治正義或一般價值的要求。
§5. The Idea of Constitutional Essentials 2.說明公民身份的平等基本權利和自由。 例如,投票和參與政治的權利、良心和思想自由。 規範基本自由和權利的正義原則,不同於規範分 配正義事務的正義原則。 要求行動和職業選擇自由的原則、提供公民基本 需求的社會最低限度,屬於憲法根本要素。 機會的公平平等和差異原則不屬於根本要素(屬 於基本正義問題)。
§5. The Idea of Constitutional Essentials 區分的根據: a.說明基本結構的不同作用。 b.急迫性:解決涉及基本自由的憲法根本要素較急 迫。 c.確定是否獲得滿足的困難度:憲法根本要素的判 斷較容易。 d.獲得同意的困難度:對基本權利和自由應該是什 麼,較易取得同意。 對憲法根本要素取得一致同意,就可維持公民之 間自願的政治和社會合作。
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212-230. 延伸閱讀: 1.Charles Larmore, “Public Reason,”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 Cambridge, Mas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368-393. 2.吳澤玫,〈論羅爾斯的公共理性觀〉,《臺大哲 學論評》 第三十六期(2008):19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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